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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的分配原则

时间:2012-01-02 07:10来源:诗意人生 作者:吹吹风 中国法律网

有关死亡赔偿款的分配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日常工作中也经常有人咨询这方面的问题。现依据有关法律精神、理论界主流观点、司法实践中的习惯做法和自己的办案经验,对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原则作一简要介绍,希望能对有这方面烦恼的朋友有所帮助。依据适用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常见的牵扯到死亡赔偿的案件大体分为四类,一类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案件,一类是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非法用工死亡案件,一类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还有一类是不属于工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一类案件适用《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号文”)。由于后两类案件的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原则近似,为简略起见,将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原则分为三类,一类是与工伤有关的死亡赔偿,一类是工伤之外的其他人身损害案件的死亡赔偿,一类是非法用工的死亡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死亡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赔偿款的赔偿原则是,丧葬费按照实际支出扣除,不足部分,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扣除,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分配,该谁的就是谁的,这里,分割的难点是剩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考察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至于是48个月还是60个月,与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人数有关,没有被抚养人的,为48个月,每增加一名被抚养人,增加4个月的赔偿额,被抚养人最多计算三名,究其性质,主要是对其作为社会细胞的一户家庭的补偿,所以其配偶应该适当多分,其他权利人应该适当少分,特别是没有亲属关系的被抚养人不得参与工亡补助金的分配。这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款的情况下的分配原则,实践中,更多的是高于或低于标准赔偿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按照前面所说的分配原则按照比例予以分配。适用“20号文”的死亡赔偿案件,其主要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分配原则是,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规定应该是谁的就归谁,丧葬费按照实际支出计算,不足部分,首先从精神损害抚慰金中支出,看看债券市场。依然不足的,从死亡赔偿金中支出。死亡赔偿金分配范围按照继承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分配,但其性质不属于遗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亲属适当多分,不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亲属适当少分。对比一下国家规定法定婚假。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死亡赔偿金,法理上采收入损失说,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通常占全部收入的25%-30%)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之所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是因为精神损害难以用金钱来准确衡量,之所以将不足的丧葬费首先从从精神损害抚慰金中扣除,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的丧葬费,一般都无法满足实际支出的费用,受害人亲属基于感情需要,都不会将实际丧葬费用限定在实际得到的丧葬费的额度之内,考虑中国的风俗民情,如果谁在丧葬费用上斤斤计较,也难以说被害人的死亡给其到来了多大的精神损害。这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款的情况下的分配原则,实践中,更多的是高于或低于标准赔偿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按照前面所说的分配原则按照比例予以分配。非法用工的死亡赔偿款,没有区分具体项目,只有一个赔偿项目,那就是,因此其分配原则就是,先扣除丧葬等实际支出费用后,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亲属适当多分,其他亲属适当少分。 欢迎不经许可随意转帖如蒙见爱不胜荣幸注明作者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刘传仓律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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