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郑副院长在《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一书中将立功主要分为以下三种:1、检举、揭发的立功;2、提供重要线索、证据的立功;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立功。结合本案客观事实,王家斌本案的立功行为属于2、3种。尤其符合第3种。第3种立功成立的条件,郑副院长的解释有三条:第一:必须有协助司法机关的行为;第二:要有抓获其他犯罪人的后果;第三:犯罪人的协助行为要起到实质性作用。显然,王家斌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品的接货人李忠海的行为应首先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为李忠海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本案的犯罪事实,你看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2/0104/70879.html。小产权房可以抵押吗。并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拘、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如果一审法院认为郑副院长的上述说法仅仅属于学理的解释,不足以采信。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很显然,李忠海从被抓获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王家斌的立功行为就已经成立。至于今后李忠海逃跑、死亡以及被有关人员、部门循私枉法或依法将其释放等等,并不影响立功行为的成立,除非有证据证明李忠海并不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根据上述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如果李忠海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上诉人王家斌将会有重大立功表现,而根据李忠海归案后交待的犯罪事实,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世界债权国。本辩护人在这里要特别强调,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认为,须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审判并判有罪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的成立。医保怎么报销。特别提醒,郑副院长在《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一书中对毒品犯罪的几种特殊形式的立功作了这样其中之一种描述:“……有的毒品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证据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破获了毒品犯罪案件,抓住了其他毒品犯罪人或查获毒品……”。特别说明,本案侦查机关出具了多份材料证明上诉人王家斌具有自首和立功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