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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住房待遇新规定

时间:2012-01-06 10:17来源:静怡施主 作者:dfdsadfewerq 中国法律网

离休干部的住房待遇问题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项目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诈骗罪辩护技巧。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 债权。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
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债权债务纠纷。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购房须知。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离休干部的住房分配问题

住房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国发[1983]193号规定: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全国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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