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企业清算得纳说筹划

时间:2012-01-09 06:32来源:shenxingkiu 作者:王春林 中国法律网

    企业清算得纳说筹划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2/29 推荐公司法律师: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与分立事由外,了结终止企业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推迟或提前企业清算开始日期,合理调整清算所得和正常经营所得,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二是将原有减免税到期的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与分立事由外,了结终止企业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推迟或提前企业清算开始日期,合理调整清算所得和正常经营所得,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二是将原有减免税到期的企业消灭后,重新设立新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调整清算所得与正常经营所得

      所谓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纳税人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损益

      ②纳税人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纳税人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负的各项债务-收取债券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

      ③纳税人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税后利润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2)调整企业清算日期,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改变企业清算日期,可以减少企业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数额,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案例1]

      泰山机电有限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8月18日向提交了申请书,股东会8月20日通过决议,决定公司于8月31日宣布解散,并于9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

      泰山机电有限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前进行的内部清算中发现,1999年1至8月份公司预计盈利100万元(公司适用税率为33%)。于是在尚未公告和进行税务申报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将公司解散日期推迟至9月25日,并于9月26日开始清算。该公司在9月1日至9月25日共发生费用160万元。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60万元费用本应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经营年度由盈利100万元变为亏损60万元。国家法定节假日

      [筹划分析]

      变更后,假设该所得为90万元,则其纳税情况如下:

      ①清算开始日为9月1日时,

      1999年1-8月应纳所得税额=100×33%=33(万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70万元,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不纳税。

      ②清算开始日为10月1日时,

      1999年1-9月亏损60万元,本期不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为90万元,应先抵减上期60万元亏损后,再纳税。

      清算所得税额=(90-60)×33%=9.9(万元)。

      [筹划结果]

      两方案比较,通过税收筹划,后者减轻税收负担23.1万元(33万元-9.9万元)。

      (3)重新设立新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都规定有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譬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中,规定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规定,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这种定期减免税优惠,我们可以通过适时进行企业清算,重新设立新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当其享受5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期满后,适时安排将该企业解散,通过清算结束企业的原有业务,另行注册一个新的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的机器设备与员工、甚至厂房都可通过清算转让给即将设立的新企业,故原企业所有者的持续经营不会受到影响。

      同时,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有企业最短经营期的规定。譬如,上述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就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于上海浦东新区和海南经济特区从事机场、港口、铁路、电站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要求其经营期在15年以上。否则,要求其补缴减免的税收。对于此类经营期规定的税收筹划,看着最新婚姻法。通过下例加以说明。

      [案例2]

      厦门佳士电子有限公司享受减免税期限已满,此时可以通过缩减经营规模,减小税基,少缴企业所得税,待该企业经营期达到销售减免税优惠的年限下限时,再通过清算及时将该企业解散。

      [筹划分析]

      为保证企业经营的永续进行,缩减该企业经营规模的同时,可以再行注册一个与原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仿的深圳新特电子有限公司,接替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待深圳新特电子有限公司的减免税期限也已用尽后,该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经营期也应到达。

      此时,可通过缩减深圳新特电子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削减税基,同时注销厦门佳士电子有限公司,另行注册深圳科特华电子有限公司接替深圳新特电子有限公司经营,以实现企业永续经营。

      当然,在采用这种两个企业交替经营的税收筹划策略时,必须保证原企业的“名存实亡”与新企业对原企业经营范围的合法接替,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延伸阅读】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