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是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对因公共利益可进行拆迁的范围做了5点列举,第6点为兜底条款,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特色,便于立法者为实际需要快速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前面4点都规定的较为具体明确,应该来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而第5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这个范围就大了,谁来认定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用什么样子的标准和程序来认定,这里却一个字都不再说了,惜字如金。这个正是这几年城市拆迁中大量存在扯着旧城区改造的旗帜来实施政府与开发商的勾结,形成权利寻租,滋生严重的腐败而必须予以规制的地方。这样的事例天天都在发生,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1/1212/56608.html。翻开报纸打开网络遍地都是。学会糖尿病如何食疗。但是就具体的程序就说了一句话,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我查了一下《城乡规划法》,仅有其第三十一条对此做了规定,此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这个条文四平八稳,过于的原则,原指望这部条例可以细化一下这个条文,没有想到国务院也很懒,直接照抄了事,将问题继续回避。这给了地方政府以旧城区改造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实施拆迁予以了“正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