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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司法解释三的探讨

时间:2012-01-12 20:57来源:鲲鹏展翅 作者:奶茶香 中国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外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新创设了终局裁决制度(见该法第四十七条),为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效率减少劳动者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被诉讼程序拖累奠定了法律基础。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2/0103/69336.html。但是,因为终局裁决事项的标准不够具体明确,对于糖尿病最好治疗方法。导致在实际执行中该制度被搁置,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状况并没有因此改变。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公布将彻底改变这一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看看糖尿病如何食疗。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又进一步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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