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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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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常见问题

时间:2012-01-15 09:28来源:茶思 作者:男洋 中国法律网

  在处理夫妻共同认定与分担纠纷时,我们经常碰到一些问题,往往难以彻底解决,本文专门罗列出来,供读者参考。

  一、将误认为

  这种误解是由于当事人不理解公司法的内容造成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以投入公司的财产作为偿还公司债务的担保,公司债务一般与负担无关,除非股东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

  二、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

  经常有当事人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因此焦虑不堪。这种疲惫之苦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找个律师(当然是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就清楚了。作者张志胜“律师侃离婚”系列文章对此说明得很清楚,此处不再讨论。

  三、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

  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听说 债权。对于食疗治糖尿病。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

  四、分担共同债务认识上的错误

  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女方)主张自己不负担共同债务,男方也爽快答应,并落到了纸面上,可是,人还是找上门来,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要求女方还债,女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基本上,这种约定是男方摆了女方一道。

  五、法院调解过程中的疏忽

  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往往有这样一句话,“其他债务不要求法院处理”,看起来蛮普通的一句话,给当事人留下了无穷的后患:被隐瞒的债务几乎无法处理;从而导致争吵不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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