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1/17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吗? 眭某与黄某1997年3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经营了一家副食品批发部,1998年,因经营需要,双方向李某借了元。2005年12月20日,黄某以夫妻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2006年5月22日,法院依法判决眭某与判决书确定的可以作为中断的理由吗? 眭某与黄某1997年3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经营了一家副食品批发部,1998年,因经营需要,双方向李某借了元。2005年12月20日,黄某以夫妻感情不合,向法院离婚。2006年5月22日,法院依法判决眭某与黄某离婚,并在判决书中确定,双方欠李某的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眭某、黄某各自承担一半且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4月28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眭某、黄某归还欠款元。眭某辩称,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糖尿病肾病能治愈吗。该款未过诉讼时效。眭某、黄某应归还李某欠款。理由是2006年5月22日,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已确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由眭某和黄某归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应视为眭某与黄某已经确认该笔借款,故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5月22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而2006年5月22日至原告李某起诉之日2008年4月28日,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1998年10月24日的借款到2008年4月27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2006年5月22日,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不能作为确定李某与眭某、黄某之间的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因为判决书只是确定了一个欠款的事实,并不具有给付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反映李某已向眭某、黄某主张了权利。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诉讼时效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诉请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包括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等;第二类是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请求权,包括同意履行、实际部分履行、提供担保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对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进行了规定。本案中,虽然李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1998年10月24日至2006年5月21日已向眭某、黄某主张了权利。但2006年5月22日,糖尿病如何食疗。事实上票据债务人。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眭某、黄某欠李某的借款事实进行了确认,表明眭某、黄某在离婚诉讼中对该笔欠款的事实是予以认可的,应视为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李某享有要求眭某、黄某归还欠款的权利。自2006年5月22日,判决书生效至李某起诉之日2008年4月28日,该案并未过诉讼时效。故应判决眭某、黄某归还李某借款5万元。 债权债务推荐律师: 风志律师 风志律师 ,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风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风志律师执业以来,始终贯彻想委托人之所想,急委托人之所急的执业理念,勤奋尽责,无论委托事项大小,都能勤勉严谨对待。风志律师擅长代理各类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刑事辩护;起草各类合同文本;担任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手机 电子邮件:fengzhi_fz@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1号楼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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