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同意2010-07-2508:28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 和解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2/0111/84021.html。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都重在清偿,但是破产清算是一种消极的处理方法,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然会造成损失,而和解可以起到减少损失、预防破产的积极作用。 二、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债务清偿方案,其中包括延长清偿的期限、分期清偿的数额、申请减免债务的额度及比例等。 三、和解协议的通过及裁定 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该文件直接涉及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因此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必须经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中债权人必须是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且必须出席了会议,没有表决权的和虽然有表决权但是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均不计算在内,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和解协议不享有表决权。同意的人数要求过半数,不包括半数。(2)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目的为了保护占债权额较大比例的债权人的利益。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债权清册上记载的债权总额中,减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额后剩余的债权额,即为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