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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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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法官昏庸无德竟联手制造冤案

时间:2012-01-29 01:35来源:松尾小百合 作者:cold 中国法律网

亲爱的网友:

我叫杨德生,家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西圩子村。最近本人十分郁闷,由于自己好心帮助别人,却惹上了一场官司。而这个官司又被两审昏庸无德、丧尽良知的法官审理的一塌糊涂,最终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竟然联手制造了一起冤案,具体情况如下:

2009年11月27日,我在朋友葛某的再三要求下,与其在一家私人高息放贷处(注:息为1角5分)担保了三万元借款,保证期为一个月,并在当日签订了由放款人张某提供的格式《欠款及还款保证书》一份,借款形式为:一贷两保,另一个担保人为陈某某,当时四方约定"本欠款于2009年12月26日还清",约定明确。但是,该欠款到期后,据张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得知,他与债务人葛某为了各自的利益在未征得担保人任何方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协议续期续息多次,并私下将还款日期篡改为2010年7月19日,还把四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划掉。他俩龌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到了2010年8月的一天,债权人张某突然找到我,手里拿着已被涂改多次的担保合同,向我索要葛某借的三万元钱。并说葛某失踪了,你要替他还三万元钱,理由是我是担保人。我听后非常气愤,质问他:我与葛某担保的期限为一个月,你俩肆意变更主合同内容篡改还款日期,不经担保人同意私下延长还款时间长达八个月担保人却一无所知,你们这是欺诈。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你认为这钱还需担保人还的话。那么,我们就法庭见吧!

于是,2010年10月27日,债权人张某一纸诉状将我告到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安城法庭。此案由审判员赵言超主审,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审判员赵言超未能主持公道,未能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偏听偏信,偏袒一方,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滥用法律条文, 债权。并以"约定不明,保期二年,未超期限"为法律依据,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判我败诉并赔偿债权人张某三万元人民币及银行四倍利息,同时向我下达了(2010)市中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他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由于原告张某在《欠款及还款保证书》上仅就还款期限进行了改动将还款期限进行了续期,该项改动并不影响欠款及还款保证书的效力。"此《欠款及还款保证书》上的还款日期竟被原告张某私自改动八次,并将四方约定的还款日期2009年12月26日涂掉,主合同已面目全非,像这样被私自改动的《欠款及还款保证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担保合同变更,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按照以上法律条文和法律有关规定及《解释》。本人在这一起借款担保合同中已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主审法官赵言超为什么还要一意孤行,作出这样有悖法理、违背职业道德的荒唐判决呢?恕我浅析,原因有三:一是徇私枉法,二是昏庸无德,三是法律"低能儿",如若不然他怎么会昧着良心制造冤案呢?为此本人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12月20日将此案上诉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申冤诉委。

2011年3月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人的上诉案,此案由民事审判庭二庭"*官"邹枫主审,说实话开始本人对二审法官邹枫审理我的这个上诉案抱有很大希望。误以为她是一个清正廉明,主持公道、坚持原则、有正义感的好法官。可是,哪里想到她比一审法官赵言超有过之而无不及,更是一个地道的徇私枉法、丧尽良知的法官。她与一审法官赵言超狼狈为奸、遥相呼应、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只信无理的狡辩,不听有理的辩解。例如:在一审中,原告张某已供述了他本人私自涂改了四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并将还款日期:"2009年12月26日还清"划掉,涂改为:2010年7月19日,未经担保人同意,进行了多次续期的事实。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上写的清楚明白。但在二审庭审中,张某的委托人却一反常态,矢口否认原告在一审中所供述的事实,并狡辩说:改动还款日期不是原告私自的行为,而是经过上诉人同意的。天哪!这是一句多么拙劣的谎言。可是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女*官邹枫却信以为真,她不做任何调查,也不让说谎者进行举证,就法槌一落休庭,时过数日向我下达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并在(2011)枣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上写下一个荒诞至极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本院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所记载的一个月还款期限被被上诉人划掉,被上诉人主张经借款人的要求,并经上诉人的同意延至六个月,上诉人对延期还款的"事实"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变动,我不知道 债权。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合同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限"。*官邹枫所写的"理由"让人看后啼笑皆非。她把被上诉人的狡辩谎言,在没有让其举证的情况下认定为"事实"。更可气的是她将《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断章取义,用前弃后、亵渎法律、愚弄他人,为了揭穿邹枫的鬼把戏,还原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本人在这里要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也是邹枫故意不用的后半部分写出来,以便让人更能看清她的险恶用心。《解释》第三十条的后半部分是这样规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结合本案,债权人张某与债务人葛某私下协议变动还款期限,已经实际履行八月之久。那么按照《解释》规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毋庸置疑,本人在这起担保合同中已不在承担保证责任。此案本应发回重审或改判,还冤者一个公道,但作为主审此案的二审法官邹枫,明知这是一起冤案却丧尽良知、冒着被世人唾骂的风险与一审法官赵言超联手"打造"了这一冤案。面对这样的结局,本人又有什么办法呢?亲爱的网友,在求助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网络这一强大的平台,寻求帮助。希望各位朋友能给予我正义上的支持与帮助,在这里本人表示谢意,谢谢!

另外,在一审中主审法官赵言超践踏人性、侵犯人权,于2010年12月27日冻结了我在中国建设银行所有工资存款,未能给我留出一分钱的生活费用,使我的生存权受到了严重威胁, 债权。生活陷入绝境。始至今日一直是我的亲戚姐妹援助,帮我勉强度过难关。在这里我衷心的感谢我的亲戚姐妹对我的支持与帮助。

杨德生

附:债权人张某私自更改过的《欠款及还款保证书》



这样的人是怎么做上法官的?难道不值得深思?



这样的人是怎么做上法官的?难道不值得深思?



无德法官丧尽天良,无辜百姓人心所向,一定把维权抗争进行到底!



惩治昏庸、腐败,刻不容缓。



这样的法官若继续留用就是对国民的污辱。



私自涂改合同,《合同法》有规定是无效的合同,人人皆知,难道这两个法官是个法盲。



希望法院的领导抱着违法必究的态度,立刻纠正错误,以减少罪过,还老百姓公道,重塑人民法院的形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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