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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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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

时间:2012-01-29 06:36来源:好平安 作者:90视觉小川国际 中国法律网
[置顶]抵押、质押、担保, 企业只要在签订合同、催收货款时充分运用好上述法律制度,就可将债权得不到清偿的风险降到最低。笔者现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制度一一予以介绍。 保证制度,运用最广的企业债权保障方式。 在实际交易中运用最广的债权担保方式,就属保证了。

债权和担保权利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数个抵押, 而物的担保如抵押将产生抵押权等物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否定了对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进行区分。笔者认为,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九十八条应修改为:“被担保的

法学论文: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关系分析, 债权人是否接受抵押担保,并不完全取决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大于或者与被担保债权数额相当,债权人还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担保形式等诸多因素。在某些条件下,即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小于被担保债权的数

关于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规定, 综上,本案朱老汉被骗按手印的行为,不属于“提供保证”的行为,“担保”不成立。 债权人王某的接受朱老汉“担保”的意思表示,实际只是单方造假作伪,对朱老汉并没有约束力,不产生朱老汉“提供担保”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担保法, 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必定财产为基本的,可能用以督促债权人履行债权,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权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破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

反担保, 担保法,广义上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上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

此案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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