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开发商是否对楼盘的宣传内容担责

时间:2012-01-29 10:40来源:bezarre 作者:尼づ姑新Ю娘 中国法律网

    开发商是否对楼盘的宣传内容担责

    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2/01/18 推荐房地产律师: 一些开发商在广告宣传时往往会将进驻的知名商家、金融机构、学校等配套资源,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然而当交房时,这些配套未真正兑现,引起业主不满。在此,记者结合一件案例,邀请律师分析评点。 入住后发现重点小学不存在 2009年6月,某房地产公司对外发售某楼盘房产

      一些在广告宣传时往往会将进驻的知名商家、金融机构、学校等配套资源,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然而当交房时,这些配套未真正兑现,引起业主不满。在此,记者结合一件,邀请律师分析评点。

      入住后发现重点小学不存在

      2009年6月,某公司对外发售某楼盘房产时,以本市某公办重点小学本部已整体入驻房地产公司所开发楼盘项目为核心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广告表示:“某重点小学本部已整体搬迁入驻房地产公司所开发楼盘项目,仅限购房者一个子女就读于本项目内重点小学本部,并且捐资助学费全免”等。

      2009年10月,张先生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楼盘一套房产。2010年8月,张先生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报名手续时发现:该楼盘项目内的小学系一家民办学校,并非某重点小学。张先生称:某重点小学是历史悠久的公办学校,并且是公认的好学校,当时购买该房产就是想到以后能够让小孩进入该重点小学接受良好的教育,学会债务人死亡。因此以高于同地段周边楼盘房价20%的价格购买了该楼盘。而现在却发现广告所说的重点小学根本不存在。张先生便以房地产公司广告虚假宣传为由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广告内容视为要约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崔莹律师点评:某房地产公司对外发售某楼盘房产时,以本市某公办重点小学本部已整体搬迁入驻房地产公司所开发楼盘项目,仅限购房者一个子女就读于本项目内某重点小学本部,并且捐资助学费全免为核心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张先生之所以会以高价购买该楼盘房产,其最大价值诱因在于购买该处房产后能够让小孩进入该重点小学,享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广告宣传和承诺的内容对张先生以高价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有重大影响。广告应视为要约,广告所载“某重点小学本部已整体搬迁入驻地房地产公司所开发楼盘项目,仅限购房者一个子女就读于本项目内重点小学本部,并且捐资助学费全免”应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现房地产公司未能实现其广告所承诺内容,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崔莹律师表示,应该注意的是,房地产公司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文/记者夏震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