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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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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代位权

时间:2012-01-29 10:53来源:小芙 作者:商易济南 中国法律网
代位权是什么?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 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世界最大的债权国。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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