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的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贱。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听说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2/0115/106596.html。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分别指出甲传真、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中国债券信息网。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并保护器权利不受侵害?对已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甲向乙发出的是要约邀请,乙回复的是邀约,甲的电复是承诺,合同成立。虽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甲乙已经通过实际的行为履行了合同,所以认定双方合同成立并生效。 甲无偿转让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甲放弃的到期债权亦可以主张行使代位权,向甲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乙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两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如果乙对甲的债权没有到期应该行使抗辩权,要求甲提前履行或者提供担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