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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授予学位的行政起诉状
对不授予学位的行政起诉状作者:谭志平 时间:2011-10-16 查看(31) 评论(0) 对不授予学位的行政起诉状 原创文章 作者:谭志平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谭明彬,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住址:阳江市江城区同乐街西一巷1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广州大学,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庾XX 职务:校长 联系电话:020- 第三人: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住所地:广州市从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广从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何XX 职务:院长 联系电话:020-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 2、请求依法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第三人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是被告广州大学下属的独立二级学院。被告广州大学是具有国务院授权的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第三人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非学位授予单位,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由举办该学院的广州大学授予。 2006年9月,原告谭明彬考入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软件工程系本科专业,是0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应用软件开发)专业二班学生,学号:0。原告在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习的四年中,修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都达到了本科毕业生的毕业标准,并通过了本科论文答辩,于2010年6月25日取得了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但是与此同时,在2010年6月4日,第三人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在网上公布了《2010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预审通过名单公示》,将原告排除在学士学位资格预审名单之外。在名单公示期间,原告由于在外地实习,没有上网查看过上述名单公示,被告和第三人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向原告告知上述名单公示情况。原告直到2010年6月20日回校参加毕业典礼时才获知自己没有被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信息。原告当即向被告和第三人查询原因。被告和第三人口头告知原告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是原告曾在大一第一学期在校期间受过学校记过处分,因此不能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其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和第三人提出质疑和异议,并请求被告和第三人重新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至今为止,虽经原告及家属多次与被告和第三人书面申请和交涉,被告和第三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改变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定。 被告和第三人所述的原告在大一第一学期时受过记过处分的事情的经过和原因如下:2006年年末,原告当时刚入学处于大学第一学期,对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还不太了解,也不知道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根据学院的宿舍管理规定,学生宿舍晚上12点后不能使用电脑,否则第二天宿舍即会被处罚停电一天,再犯则停电三天。原告所在的宿舍(共四人)在当时违反规定超过晚上12点使用电脑共四次,被分别处以停电一天和三天的处罚。第二次处罚停电三天由于当时天气很冷,宿舍没有热水洗澡、也无照明,生活很不方便,加上同宿舍有位同学感冒生病,原告与其他同学听信大三师兄说可以自己打开通电开关的话,原告便自己打开了宿舍通电开关。班辅导员发现后严厉批评原告等人并责令写出深刻检讨,同时责令原告写出同意接受处分的书面材料。事后,第三人对原告和同宿舍三位同学的上述行为进行处罚,以公示的方式给予原告记过处分,给予其他三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处分作出后原告当即向第三人领导吴名骅副院长提出异议,认为处分过于严重。吴副院长口头答复:记过处分只是对你和同学的警示教育,只要你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对你今后的学业、学位、毕业都没有影响。其后直至毕业,原告都刻苦学习、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在毕业时获得了学校的良好评价。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理应对符合条件的原告授予学士学位,但是被告和第三人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作出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定,是完全错误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早日判决。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明彬 2010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