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破产前和乙单位签定过一分合同,乙给予我单位定金200万,约定我单位若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双倍赔偿400万,现在我单位已破产,这400万是作为取回权取回,还是作为债权申报?
请引用法律条文 谢谢
回答的好另加200分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的取回权是民法上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民法理论中,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其所有或者占有物的事实以及法律上的原因,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所有物或者占有物,以恢复权利人所有或者占有状态的权利。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权利人依据本条规定行使权利的基础,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所有权人将债务人占有的财产中属于自己的物,通过行使取回权予以取回,相比看 债权。是取回权行使的最常见的形态。但是,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并不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占有返回请求权、用益物权等,以及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例如,信托财产的取回权,虽然名义上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所有,但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法》的规定将信托财产予以取回。取回权,属于民法上物的请求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针对的是特定的财产。如果在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之前,取回权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此时取回权的基础消失,权利人只能将由物的请求权转换成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在取回权标的物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取回权人只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并以违约或者侵权债权人的身份申报债权。 而乙单位交付给你的200万定金不属于特定的财产,不能适用取回权,只能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并以违约责任的债权人身份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债权。 理应作为债权申报 但是公司已破产了,所以申请也是无法取回的,因为公司已经停产没有运营啦! 你应在公司破产之前就取回才对 应该算是债务,因为你已经违反了合同法。 债权。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 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现在是因为你公司破产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所以你公司无权取回这200万的定金。更不用说双倍了。 取回权是对物权的规定。见《企业破产法》38条。 不能履行双倍返还定金 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当然应做为债权申报。 您好。 一、您遇到这个问题能够思考如此深刻可见您的法律意识很强,关于定金以及定金罚则的问题您的思考方向也很正确。但是,请您注意一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二、“这400万是作为取回权取回,还是作为债权申报”这个问题的基础是理解恐怕有些问题,根据上述条款,这笔财产的基数应当是200万而不是400万。 三、关于定金的性质,法律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学者的讨论,一般认为在发生企业破产时定金不享有别除权,也就是您说的取回权,定金应当作为普通债权申报。详细的理由请参见最近学者们的研究。 “笔者认为,定金担保是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 债权。仅是一种特定之债,不构成特权担保。因此,其定金的给付以及定金的返还,属于纯粹的债权关系。所以定金担保不具有以特定物为标的之物权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不能作为别除权的基础。” minfa/0/-2.html info/pochan/biechu/.html 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张大律师祝您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作为取回权取回 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 定金属于“破产取回权分类”中“一般取回权”的“质权” 质权。质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所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存在理由,因而当被担保的债权因履行、混同、抵消、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及其它原因消灭时,质权亦随之消灭,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在债权消灭后质物返还前,若质权人破产时,出质人就该财产有取回权。但在转质的情况下就比较复杂。转质是质权人在自己的质权上再度设质的行为。由转质权的性质所决定,转质权优于原质权,故未经转质权人的同意,原质权设定人向原质权人清偿债务的,不得以此对抗转质权人。原质权设定人对原质权人清偿后,若转质权人破产,原质权设定人不得向转质权人的破产人主张取回权。但若设定人以第三人的地位代原质权人向转质权人清偿债务后而使转质权消灭,则可以向转质权人的破产人主张取回权。但是,转质权人的债权额较原质权人的债权额为小时,设质人只有将差额向原质权人清偿后,才能主张取回权。 作为债权申报,按比例获得赔偿,取回权只涉及特定的物,不适用于货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