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96年9月1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9月10号受理该案,并于96年12月20日宣布该厂破产,随后建立的清算组对该厂财产进行清理,情况如下
1、该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
2、该厂95年10月5日以机器和厂房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200万,该款项尚未偿还;
3、该厂欠宏大公司94年到期贷款160万。宏大公司起诉到法院,96年8月2日,法院判决甲厂支付宏大公司欠款和违约金共20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甲厂破产案件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中;
4、甲厂欠万达公司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甲厂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若96年8月5日甲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甲厂的厂房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5、甲厂欠华天公司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华天公司于96年8月10日起诉。法院受理甲厂破产案件时,此案正在审理中。
经评估确认:甲厂的厂房变价为500万,机器设备变价为1400万元。
问:1、 银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2、 甲厂欠宏大、万达、华天公司的贷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3、甲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应按什么顺序分配? 1银行贷款2200万,由抵押的厂房和机器变价1900万里偿还,不足的300万为破产债权。 有物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享有针对债务人财产中设立担保的特定物品的优先受偿权。由於此种债权以债务人的特定物为清偿保障,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程序中构成别除权,仍可以不受破产程序限制优先清偿,自然也就不属於破产债权。只有在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才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 2根据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的有关规定,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我国《破产法》第30条也明确的规定,只有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才属於破产债权。所以,从时间上看,宏大、万达、华天公司的贷款属於破产债权。 3破产财产为6000万。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成为破产财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劳动债务。也就是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工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所欠的应划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补助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款规定之外额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