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沈阳婚姻法律师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沈阳婚姻法律师认为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催款通知书 。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沈阳婚姻法律师认为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富,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富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富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