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内容下载 【摘要】迄今为止,尚未查询到中外学术界关于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减免法律问题的专题研究。面对日渐高涨的税收法定主义和纳税人权利主义浪潮,因应各种危机带来的市场主体大规模破产重整,这种状况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债权。我们知道,在税收领域存在四种人,分别为纳税人、征税人、分税人、用税人,纳税人即税法规定负有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人即依法履行征缴职责的税务机关,分税人即依法分配财政资金的财政机关,用税人即全民,这四种人构成完整的社会财富循环链条,当最基层的纳税人消亡后,这个链条即告崩裂,社会运转将陷入瘫痪。我们还知道,公共需求是税收的基石,征税的多少最终体现在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多寡,站在公共产品的提供和消费角度看,纳税人和国家都成为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当纳税人处于极度危难之中,国家有义务实施救助。我国《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税收债权人可以通过表决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方式减免税收债权,但当税务机关拒绝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时必须足额满足税收债权,否则破产重整将泡汤,而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其他任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如何在破产重整中减免税收债权,使得仅有的通过表决方式减免税收债权规定也成为空中楼阁,得不到任何落实。诚然,实证中部分税务机关在破产重整中保持沉默,既不追征税款,也不明确表示减免税收,这种做法虽然有助于债务人破产重整,但导致税务机关、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甚至有涉嫌犯罪的可能而惶惶不可终日。现实状况迫使我们不得不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减免这一重大而紧迫的历史课题。学习 债权。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减免的概念、特征、性质和范围,详尽论述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减免是指我国居民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经债务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在重整期间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延缓、减轻或者免除税收债权,顺利通过本表决组重整计划的总称。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减免的性质是国家基于对债务人经营前景的信心,兼顾其他债权人、雇员、股东等各方利益,单方面做出免除部分或全部税收债权决定,促成债务人破产重整成功,在未来获得全额或超额税收债权。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减免的范围是除国家特定目的税、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有担保权税、发生于其他担保权之前的税以外的,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第二部分论述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减免作为一个具体价值目标,应当在税法和破产法之间做好统筹协调,通过富于智慧的安排,权衡各法益之间关系,尽可能避免、化解或弱化矛盾,使各利益主体获取最大限度的法益。第三部分分析破产重整中缺失税收债权减免制度,不仅影响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行使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使得税收债权强制清偿的法律制度全盘落空,而且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和效率。第四部分提出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减免的构想,从破产制度、税收制度双向引入减免理论,税收制度中具体规定破产重整减免操作办法,特殊税收债权减免排除等方面开辟路径,力求在税法层面确立破产重整税收减免制度,从而解决现有的突出矛盾。作者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功效,恳请我国的破产法、税法研究者、实践者能关注、研究、完善这个问题,使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不断迈向前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