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的概念、机能、目的以及刑法的体系与结构。 理解:刑法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犯罪论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法定分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文理解释(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论理解释 [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有责性(非难可能性)]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三节 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的概念 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基本要求: 了解: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理解:主体、行为、对象、结果与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特殊主体的认定,作为与不作为的构成特征,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的分类 构成要件的要素 第二节 主体 主体的概念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第三节 行为 行为的概念 行为的性质 作为与不作为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第四节 对象 对象的概念 对象的意义 第五节 结果 结果的概念 结果的种类 结果的意义 第六节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章 违法性 基本要求: 了解:违法性的概念、实质。 容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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