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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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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支付5万元给**,无共同债权债务”是不是可以理解为

时间:2012-02-07 05:01来源:樱萘 作者:曾满满 中国法律网
剩余共同财产?
★ 天津李律师(专业离婚律师): 是的,没有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约定,可以另案起诉要求分割。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李律师认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应当以案结事了、不留隐患为目标。
可以的。
你详细点,法律问题要综合来看,就这么一句话,很难做出正确回答,本人系执业三级律师,有兴趣可以单独交流
当然。帮你分析下: 1、从你写的字面意思来说,那个只是处分部分财产,而并非全部财产。 2、如果说支付给某人多少钱,然后其需承担债务则为则为另一种情形。 最后,祝你好运!
既没有必然的联系,只牵涉到债权问题
协议中只是讲明无共同债权债务,也就是对夫妻以外的共同债权债务不进行分配,但是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子,车子==都是可以提出请求分配剩余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定义,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可以,在协议没有提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要结合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确定。如果离婚协议已经确定了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写“**支付5万元给**,无共同债权债务”,那么不能再分割其他共同财产了。如果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约定不明或者有为处理的共同财产,那么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往往有多项条款,比如房产分割条款,此条款仅仅是现金支付条款,不是对剩余共同财产(假如存在)的分割限制和允许。故不能轻易认定5万元的支付是否对其他财产的分配与否产生约束力。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李敬民祝福你愉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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