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06 推荐刑法律师: 串通投标罪 ,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想知道破产债权申报。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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