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纵横]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了会扯淡还能做什么(0/31)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合同纠纷案中,明知原告(安庆强华益农化工有限公司)(1)没有厂房设备、(2)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3)《安全生产许可证》、(4)没有领取《农药登记证》、(5)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事实面前,仍然认定:原告"安庆强华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完全具备农药生产资质与条件的公司。而且还臆断原告把公司农药生产经营完全承包了被告个人。 该法院辩称,经本院查明:原告分别在2007年9月3日、2007年10月24日,与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骑龙居委会分别签订《厂房厂区租赁合同》和《房租补充协议》;2007年12月初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农药生产经营"承包协议"; 该法院又辩称,经本院查明:二00八年三月一日原告与合肥合农农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农药产品生产加工协议书》,要求合肥合农农药有限公司为原告加工其三证齐全的农药产品,这也是原告的一直经营行为。二审法院还称,本院认为:原告与合肥合农农药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原告向其支付的加工费等等事实表明原告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一直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法院已经认定,2007年12月上旬原告与被告就已经签订了"承包协议"那么原告怎么在2008年3月1日又与合肥合农农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农药产品生产加工协议书》,要求合肥合农农药有限公司为原告加工其三证齐全的农药产品呢?再说被原告根本没有农药三证。 该法院再辩称,本院查明:原告先后获得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30%氰戊菊酯辛硫磷乳油等产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2009年2月第28号《公告》表明,原告为通过延续核准农药制剂生产企业。二审法院还称,本院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农药生批准证书》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公告》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不仅上具有法人拟制格,且具有农药制剂生产经营资质。 然而,根据《农药登记证》资料查明,原告30%氰戊菊酯.辛硫磷登记证,是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信息部延续核准的,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2/0116/111613.html。而本案发生在二00八年。二审法院法院怎么能拿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信息部才延续核准的证件来作为二00八年事实认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企业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转换债券。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安徽省经信委2011-9-2616:25在人民网官方回复中明确指出:一直以来,我国对农药生产实行非常严格的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需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农药生产实行登记证制度,必须获得农业部药检所颁发的农药登记证;企业生产的农药如果具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向质检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而只具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则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必须"三证"齐全,即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和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农药生产企业没有生产场地、没有领取农药登记证、没有领取农药生产许可证、没有办理环评手续,以及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进行农药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视其是否涉及危化品确定)。同时,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不得转让,不得为无证企业代加工产品;为合法农药企业代加工与所颁证书相同的产品,必须在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农药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在舆论的压力下,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该法院在安庆市人民政府网、安庆市新闻网上辩称被告是内部承包经营,从而否定了该法院〔2009〕宜民二终字第167号合同纠纷案审理中所认定的"被告完全承包农药生产经营"。该法院自知不能自圆其说,不得不第二次在人民网与安庆市人民政府网上回复时又谎称,说该案主要是解决双方债务纠纷,一下子把"合同纠纷案"说成是"债务纠纷案"。 该法院还辩称,承包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支各项费用.52元,而承包期间双方约定的承包费只有35万元,为保障合法债权、制止违约行为,故安庆市中级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陆某支付超出的款项。然而,事实证明,被告陆某从来没有与原告约定承包费35万元,也没有证据证明有承包费的事实,所谓被告向原告借支各项费用.52元,是原告规定被告出差的差旅费、招待费,以及原告购买原材料费、还有所谓的35万元承包费等,这些并非是被告个人借款,而且,此款项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双方在安庆市中级人法院柏萍主审法官主持调解中,原告代理律师与原告安庆代理人洪娟已经确认此款非被告个人借款,有调解笔录为证。 以上事实证明:该法院不仅不尊重事实与法律,审案就象菜市场买菜一样随便乱叫,其主要目的就为自已枉法判决找借口。试想:该法院有如此的法官怎么能不制造错案冤案!安庆有这样的法院又怎么能保障社会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