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判案的事实经过 尊敬的河南高院领导您好:我叫石水池,我是洛阳市偃师城关镇石峡村十二组的一个普通村民。1998年,同是城关镇的王中渠借我五万元,当时以担保书形式约定:如果五个月还不起,将三间门面房无条件转让给我。一年以后,他没有还上款,于是就按照约定将门面房给了我。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多次催促他将房产过户于我,但是他迟迟未给我办这个手续。2010年1月份,他又将房子卖给别人,而这个人正是曾经租住我房子的李继业。这表明李继业明知道我同王中渠中间的债务关系,还与王中渠恶意串通,将房子买下,已经构成了恶意买卖罪。在随后的官司中,我明明是受害人,但是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然而在长达一年多的官司当中,李继业告我侵权,我告李继业、王中渠恶意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诉讼。第五条: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偃师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提出这条应该终止诉讼,他们不过法律的尊严,依然开庭审理,我们上诉到洛阳。当时律师与法官调解中,他们说可以终止,但是我们的具撤销买卖行为案子正在审理中的证明,随后我们又回到师开了证明,不只因为什么情况,他们拿到这个证明后还不终止。给我们造成了家庭经济损失,如今像这样的法官如若不整治,不光我一人受冤。我的为什么没有回复。本案法官太黑。这样法不以法判案给个我家廷带来经济损失局大。现在国家主依法治国,法院不依法判案怎么箕依法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