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动的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走私罪而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第三, 债权。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上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其实,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种行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体的偷税方法,常见的有: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 2、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 4、假借发票、偷漏税款。 5、销毁、隐匿账簿,瞒天过海。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 7、虚假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 8、以种种借口骗取减免税来偷税。 偷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达到法定结果才能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实 债权。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偷税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注意区分偷税与漏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并非故意,没有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种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漏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偷税则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目的明确。从性质上看,偷税性质要比漏税严重得多,个人债务 。偷税情节严重,符合规定的偷税罪的条件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要注意区分偷税与避税。所谓避税,是指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广义的逃税包括偷税与避税。偷税与避税虽然都是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蔮r>绑架前妻男友要精神赔偿,40万元包含物质和精神赔偿 广州中院再审本案法官认为,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法院不能机械适用人身损害损益相当原则,而应综合考虑当事人遭受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并以此衡量其应当获得的赔偿金数额。 - 百度快照 为离婚打欠条 若反悔理难当 北方网 丈夫出轨后,为了让妻子和自己离婚,许诺离婚后向妻子支付5万元钱作为精神赔偿。当二人协议离婚后,丈夫却不承认这项赔偿了,于是妻子向法院起诉前夫,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10年前,翟某和妻子李某经人介绍后结婚,但二人婚后生活并不幸福,李某经常因为琐事与翟某发生争吵。 老婆不忠偷情产下双胞胎女 男子状告精神赔偿,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寻常的离婚案件。要求宋希向其赔偿当年支付的生育医疗费4 万元,孩子满月宴开销3万元,至今为止孩子抚养费2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经过法院的多次协调,最终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归陈斌坤所有,宋希向陈斌坤赔偿生育医疗费4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