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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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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能否请求债务人保证人或其

时间:2012-02-10 09:45来源:灵木照香 作者:甘道阳 中国法律网
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的债权,丙公司为连带保证人,法院已受理乙公司的破产案件,甲公司在规定期限进行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议程。后来甲公司才意识到请求保证人丙公司履行债务对自己更有利,此时甲公司还能否向丙公司主张权利?甲公司能否撤回债权申报?为什么 ?希望专业人士解答,非常感谢!
1、此时甲公司还能否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当然可以,因为丙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任意选择是向乙公司或是向丙公司主张债权。向法院申报债权并不妨碍其向丙主张债权。 《担保法解释》 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2、甲公司能否撤回债权申报? 当然可以,如果丙公司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甲公司应当撤回债权申报,转而由丙公司进行债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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