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重整制度是指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如有再建的希望,债权人、债务人及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其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
和解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具有相同的立法目的,即最大程度地维护债务人的营运价值,使债务人获得重生,以维护社会总体利益。 债权。破产和解制度通过减免债务数额,延长债务履行时间,缓解了债务积淀的负担和压力,为债务人再建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两者作为我国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功能互补性。和解、重整、清算并存,使破产法律制度具有功能的多样性与完善性,表现为在破产法对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基本功能下进一步区分对待的功能细分。
破产和解制度与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不同,即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和债权人。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如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支付不能、债务超出等情形,其本人才可以提起破产和解,否则不能提起。提起破产和解必须在债务人己经被申请宣告破产之后、作出破产裁定之前。
重整制度则是对企业破产的预防,适用条件比较宽泛,即使债务人还未出现破产原因,只要存在出现破产原因的风险,就可以提起破产重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