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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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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抵消关系也不可以行使抗

时间:2012-02-10 13:54来源:演员李格格 作者:李荆 中国法律网
是的。 因为你只能基于持票人的进行抗辩(假设持票人的权力不受限) 你不能因为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的。 换句白话来说,你跟他之间的事,管我啥事?
是的。 1、汇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它具有票据所共有的特征之一,那就是“票据为无因证券”的特征,票据的权利人即持有人所拥有的票据权利是一种票据关系,这一关系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有独立享有票据权利的权利。相比看债权法 英文。票据一经合法形成,票据本身的权利就与其基础关系相独立。 2、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以上说法正确的前提条件之一,那就是持有人必须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的票据持有人,这才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的抗辩的影响。否则就可以以抗辩事由对抗不正当的持票人。根据《票据法》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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