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举证不能承担责任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z 时间:2010/10/14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近日,云南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狗的主人孙某举证不能,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2010年3月的一天,张某经过孙某院门前时,被孙某饲养的一条狗冲出来扑倒并咬伤。近日,云南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适用倒置原则,因狗的主人孙某举证不能,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2010年3月的一天,其实 债权。张某经过孙某院门前时,被孙某饲养的一条狗冲出来扑倒并咬伤。事发当天,张某便向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孙某向张某支付了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1400元。同日下午,张某到医院检查,摄片显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经CT检查L3椎体轻中度压缩性骨折。此后,张某因腰椎骨折多次门诊、检查,并两次住院共16天,花去2197元,并经司法中心鉴定为伤残九级。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该举证责任在被告孙某一方。孙某应举证证实其所饲养的狗未致原告张某损害或是因张有过错导致其本人受损害,但孙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孙某应负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某被狗咬伤后及时与孙某交涉并报警,且于当天到医院检查即腰椎骨折,孙某亦支付了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债券市场。故可认定张某系由孙某饲养的狗所咬伤,孙某应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云南大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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