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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内蒙古--三级法院沆瀣一气,7旬老人维权艰难!

时间:2012-02-13 10:18来源:sjz050051 作者:云淡风轻 中国法律网
本文转载至一飞来横祸。

对于家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英金小区2号楼241室的我来说,2006年3月31日这天是一个黑色的星期五。这天下午16时许,郭芳带领社会闲散人员二十余人,手持铁棍,铁锤等凶器,砸毁我的家门,冲进我的家里,对我进行了殴打,并把我打得昏了过去。一个小时后,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我随即被送往松山区医院,被确诊为脑外伤,脑梗(2006年4月5日,赤峰红山晚报对此事作过报道)。

行凶者郭芳是何许人也,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无视国法,如此猖狂?答案是,郭芳为赤峰市松山区社会闲散人员,其兄是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昌。

二无辜的我,成为被告。

我在2006年4月出院一个月后,本为受害人的我莫名其妙的接到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我竟然被郭芳起诉到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反而成为了被告!这到底是为什么呢?所有的一切都是因为郭芳要霸占我的房产而引起的,事情是这样的:

2004年4月15日,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建筑商仲兆悦因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周艳俊已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拖欠其工程款,已将赤峰天航房地产起诉至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对其在英金小区承建的楼房进行了相应的诉前保全(共计15套房产)。

由于我和仲兆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在仲兆悦诉讼保全时,我与仲兆悦签订了一份意向性协议。我们双方协定,若仲兆悦胜诉执行回楼房,就给我一户价值约9万5千元的楼房。再其保全的全部房产中,只有英金小区2号楼241号房最接近9万5千元,所以仲兆悦就将英金小区2号楼241号房初定给了我,于是我以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入住此房。

2004年9月1日,有个叫孟凡军的人领着一个叫刘建国的人来找我(后来我才知道这个叫刘建国的人就是郭芳),说241号房被刘建国买了,并威胁我搬出此房,让刘建国入住,否则就组织人以暴力手段硬抢。我因为害怕受到伤害,当时表示,刘建国住也可以,但是要先立个字据。我与刘建国约定:241号房如果判给仲兆悦的话,刘建国就无条件搬出(这份协议早已由郭芳以刘建国的名义拟定,其实 债权。有效期为三个月)。我们双方达成此约定后,我随即搬出。

在我搬出后一年半的时间当中,我得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1日判仲兆悦胜诉,并对仲兆悦主张的180万元的诉讼请求全部保护。同年12月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强制执行的裁定,2005年2月3日,发出了执行公告。

这个时候,按照我与刘建国所签协议的约定,刘建国应该自行无条件搬出241号房,可是刘建国却刻意的躲避我,我找了刘建国一年也没有找到。一直到2006年3月我才得知刘建国在我搬出241号房以后从未入住过此房,另外我也不知道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过了一年多的时间还没有为仲兆悦的胜诉实施执行。

这时我感觉受到了刘建国的欺骗,于是我在2006年3月28日第二次入住了241号房。没想到2006年3月31日下午,刘建国(其实是郭芳冒充)真的带领着二十多个打手对我进行了暴力伤害,直到这个时候我才知道,原来那个自称叫刘建国的人,其实真实姓名叫郭芳。

三艰难的维权之路。

2005年5月15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建国提出的针对英金小区2号楼241号房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作出了执行异议成立的裁定。次日郭芳便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我,说我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因为我已经知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郭昌是郭芳的哥哥,所以我向法院提出了让松山区法院回避的申请,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后,交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2006年12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对郭芳诉我侵犯财产权案进行了审理。红山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双方对英金小区2号楼241号房产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在该楼房产权归属问题未确定之前,原告起诉被告停止侵害, 债权。返还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红山区人民法院对郭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郭芳的诉讼请求。

虽然红山区法院驳回了郭芳诉我侵权的诉讼请求,可是我对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都还有疑问:

第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刘建国针对此房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作出执行异议成立的裁定,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因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2月3日发出了(2005)赤法执字第5号公告,明确了赤峰市松山区英金小区2号楼241号房已依法查封,住户应于2005年2月23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厉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所以,如果刘建国对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5)赤法执字第5号》公告有异议,就必须得在2005年2月23日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效手续,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于2005年3月10日前作出执行异议成立的裁定。可是,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才做出了对刘建国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成立的裁定,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晚了1年多,这样的裁定到底合不合法?到底有效无效?

第二,我认为郭芳诉我侵犯他的财产权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什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还是受理了此案呢?

1,刘建国只有一张交款8万元的收据,并无正规发票,税票等相关佐证,所以收据的真实性让人怀疑。

2,刘建国所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属于完整的预售合同,因为合同当中有很多重要的项目没有填写,所以刘建国所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3,刘建国所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逾期后也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郭芳称刘建国已将英金小区2号楼241号房于2002年3月1日以7万5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他,债权法案例。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款明文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由于刘建国所持有的241号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未在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更未取得权属证书,因此刘建国与郭芳针对241号房的买卖转让是违法的,所以郭芳不具备诉我侵权的主体资格。既然郭芳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41号房也未确定产权,因此,郭芳诉我侵权自然不能成立。

然而,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却受理了此案,这到底是为什么?是因为松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不懂法?还是因为松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昌是郭芳的哥哥呢?

2007年4月,郭芳不服红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郭芳没有出示新的证据和原有证据的相关佐证的情况下,依然受理了此案。我认为郭芳用这样不合法的证据来对抗第三人,显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甚至不排除是为了侵占我的财产而蓄意造假,恶意串通的嫌疑。在庭审的过程中,我数次发言,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孙红艳法官(审判长)却数次阻止我发言,她还说"事情我都知道,你不必发言了"。--她都不让我发言,怎么会知道我要发言的内容是什么呢?就这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芳所出示的证据予以了认可,结果自然是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2006年红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做出了二审判决,让我将241号房让给郭芳。

我不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12月21日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

2008年初,我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下达指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的裁定。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裁定后,于2009年3月开庭再审作出裁定,结果是一并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发回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我对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裁定也有疑义:因为我是不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可是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把红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撤销了,这是为什么我始终弄不明白!

2009年9月,红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使我意想不到的是刘建国的角色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郭芳在没有诉状和任何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把刘建国也追加成为了被告,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我不知道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更奇怪的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刘建国的代理人并没有为他们的当事人刘建国作出丝毫的权利主张,反而一味的强调和突出原告郭芳所持有的证据合法有效。难道被告人刘建国的代理人被原告郭芳所收买了?还是郭芳策划起诉刘建国的这个布局另有企图?可想而之,红山区人民法院此次重审的结果必定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结果一致,同时我也知道了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发回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的目的。

在本案当中,关键的是郭芳与刘建国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本案自2006年提起诉讼一直到2009年9月的三年时间里,两级法院四次开庭,作为241号房《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刘建国为什么一次都没有到过法庭?甚至从最初听到刘建国这个名字到现在一直都没有见过真正的此人,郭芳与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联系不到刘建国。难道这个刘建国是个大罗金仙?只有在郭芳需要以他的名义做假证据的时候他才会附到郭芳的身体上?郭芳不需要他的时候他就立刻人间蒸发了吗?

鉴于两级法院均判我败诉,我只有把最后的希望都寄托在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我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1年12月2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然判我败诉,最后的希望也随之破灭。

这起诉讼历时6年,经三级法院审理,6次开庭。我除了最初红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一次由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其余四次全部败诉!我的屡屡败诉其实就是因为郭芳的哥哥是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昌,郭昌还曾经是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所以他到了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像回到了娘家一样。由于郭昌的参与,致使我在进行正常的诉讼过程中受得了诸多的刁难和阻挠。三级法院明显失去公正的办了人情案,关系案,作出了公然枉法的判决。

我19岁参军,入党45年,已年近七旬,几十年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一心一意,让我怎么能接受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给我作出这样不公正的判决!尽管三级法院徇私枉法,屡次判我败诉,可是我对党还有信心,相信党不会再让我失望的!我虽然已经是风烛残年,但是面对合法权益被侵犯我只有两条路,要么死,要么维权!

我叫佛宗泉电话

责任编辑: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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