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0年4月22日,审判席上只有法官李又平一人独座,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2010年3月21日,四川省盐亭县五龙乡人民政府把盐亭县校办建筑建材工程公司上诉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乡长赵春梅违反国务院依法行政的有关决定,以盐亭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宴请中院分管副院长刘林,无理要求撤销盐亭县人民法院(2009)盐民初第707号民事判决,并在4月22日当庭声称"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要由财政出资买单,是国有资产。人民法院就是要判决,也要征得政府的同意"。 2010年4月21日,二审法官李又平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当着罗萍、邓成华等四人说:"这个案子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刘院长转告五龙那个女乡长请出丁县长以盐亭县人民政府的名义要求改判,我既不能得罪政府,也不能不听分管领导的话"。(有在场人和录音资料作证)。 因此,二审法院故意违背客观事实,徇私舞弊,违法审理,错误裁定。 违法审理,尚未合议 2010年4月22日,审判席上只有法官李又平一人独座,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偏袒政府,剥夺民权 在审理过程中,剥夺申诉人的合法权力,多次打断被上诉人发言,不准校办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彬质证与答辩。 程序错误,中途停审 庭审尚未结束,双方当事人没有正式进行辩论,李又平就匆忙宣布休庭。 裁定在先、审查在后 2010年4月22日既未组成合议庭又没有当庭宣判,李又平却在当天就作出了(2010)绵民终字第454号民事裁定书,4月28日才带着书记员田又名去盐亭调查取证,同时根本不顾一审法院合议庭法官对审判实情介绍与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正确判决,强制坚持发回重审。 欺骗人大,回避监督 2010年4月30日申诉人委托罗萍到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反映二审法院以权试法,审理不公等问题。该院有关负责人回答:本案涉及政府,尚未作出判决。2010年5月5日罗萍亲临李又平办公室质询,李又平说这个案子还在审理过程中,出判决书的时间还长。其结果4月22日开庭当天作出的(2010)绵民终字第4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出,而且没有送达被上诉人。 法理不清,歪曲裁定 (2010)绵民终字第454号裁定书,没有阐明任何事实与理由,只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句话,就撤销(2009)盐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发回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 颠倒事实,荒唐解释 2010年5月21日至今,上诉人及民工代表数十人群体持续上访二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没有作出任何辩解,只是当着众人解释: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的原因只是"主体"与"面积"两个问题。事实上,一审法院对校办公司主体与五龙街道施工面积认定一清二楚。 混淆主体,以权轼法 被上诉人营业执照在2006年被吊销前后,盐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支持企业清偿债权债务,准许继续保留执照至二0一0年底止"。至于"注销",没有任何文件资料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注销登记是企业自身抉择的行为,工商部门无权擅自注销任何一个法人的执照,公司尚未宣布解散或破产,从未进行注销登记,无需成立清算组。 (2010)盐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关于原盐亭县校办公司的主体问题,经查,2006年11月2日,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绵工商盐(2006)08号文件,吊销盐亭县校办公司营业执照。2008年10月7日,绵阳市盐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内网上注销,注销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12月18日该局向本院出具证明和《关于工商机关内网清理死户和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情况说明》主要载明,盐亭县校办公司于2006年底被我局吊销其经营资格,至今未到我局办理企业资格注销登记手续,故在业务处理上直接在内网上清除,并不影响企业组织清算,申请注销登记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申诉人完全享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应受法律保护。"准许继续保留执照至二0-0年底"就是工商部门赋予的法宝。二审法院说校办公司主体不适格,应以清算组进行清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黑白不分,否定历史 四省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中3492平方米,是1995年1月20日街道建设竣工时由五龙乡政府主持分13个标段测定原始准确的施工面积。《五龙整治街道验收平方面积》就是任何反人类历史真相的罪恶势力推翻不了的铁证。 (2010)盐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1995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商定成立的街道建设指挥部成员,原告方有陈泽勋、被告方有陈先友、胥俊及杜本宴参加,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对五龙乡街道工程量的实际面积进行现场实际丈量。双方出具了书面的五龙整治街道验收平方面积清单。该清单载明:…张中礼门前段"110平方…乡政府坡段72平方米…合计3192平方米,粮管所坡段300平方米在外,验收人胥俊、杜本宴、陈先友、陈泽勋在清单上签字,原、被告双方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至于2010年1月28日一审法院主持复查面积,是在五龙乡政府赵春梅的要挟下不得已而为之,校办公司拒绝参加。因街道宽度灭失现象严重无法测量,只是套用1995年1月20日测定的12个标段宽度的平均数8.166X397(总长)=3241.9m2,加上粮管所坡段300m2,就是3541.9m2,比原来的3492m2多出49.9m2。五龙乡政府赵春梅极大不安,擅自将文强文状段的宽度18.5m扣减出去,只用11个标段的平均宽度7.227X397(总长)再加上30m2得出2899.11m2的强盗数字。《现场勘验记录》就是违背客观事实,反人类历史本来面目的罪证,那些牛头不对马嘴的数据不能写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2009)盐民村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本院认为中"1995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对该工程组织验收,双方出具了五龙整治街道验收平方面积清单,该清单明确表明原告盐亭县校办公司在五龙场镇街道工程实际修建的工程总面积为3492平方米,该面积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重新丈量,其差异不大,充分说明该面客观真实,-一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面积认定不清,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没有任何可行性依据。 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2010年5月31日,二审法院既未作出纠正违法审理,撤销错误裁定,又没有任何回复通知,反而作出(2010)绵民初字第4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把早在2009年6月3日盐亭法院已经受理,并且作出了判决的案件再次受理,重复收取受理费,同时剥夺了一审法院的审判管辖权,由中级法院取代盐亭法院。 知错不改,违法不究 江必新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指出:"对属于错误和有假疵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纠正或补正"。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拒不撤销(2010)绵民终字第454号错误裁定,维持(2009)盐民初字707号正确判决,反而变本加厉打击报复民众,欺压百姓。造成校办公司在盐亭法院500余万元的六个民事诉讼案件全部中止,致使数百农民工无法生存,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严禁枉法裁判的规定,依法追究分管院长与法官的法律责任,并且呼吁法律界和志士仁人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