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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时间:2012-02-17 15:04来源:孙维良 作者:儒雅尊者 中国法律网
自《破产法》2007年实施以来,企业破产重整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不过在有效提高企业最赚钱的项目破产重整效率的同时,也遇到不少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在破产重整程序的设计中,中小股东仍缺少足够发言权已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现象和问题。

在日前召开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就我国破产重整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展开小本创业项目热烈讨论。学会 债权。其中,破产法专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威认为,在当前的破产重整过程中,中小股东缺少发言权。

段威表示,破产重整过程中,确保中小股东拥有发言权首先要关注破产利益的权益性,需要使保护的社会主体越来越多。应该使破产法关注主体多样化、关注方式人性化两个特点,成为破产重整中的理念。

不过在现实环境中,有两大主体更应被关注。其中一个是法院,另一个是管理人,他们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位高权重。段威认为,法院应该退到符合自己的角色。他说:"我们在开研讨会的时候发现,有很多法官也搞不清楚自己到底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而对于管理人来说,个人感觉,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该追求的就是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这是管理人追求的目标,而不应该走其他的路。"

从银广夏重整过程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小股东在重整过程中缺少必要的发言权。具体表现为,在关于管理人的选任、变更上,由债权人会议确定或者由法院指定,并没提及出资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关于债权的确认上,同样没有提及出资人。虽然中小股东一直在维权,不过从该案发现,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非常艰难。

对于造成中小股东缺少发言权的现实原因,有专家认为是重整过程中大部分管理人都是由政府主导的清算组担任。因此,导致管理人权力过大;导致侵害出资人和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以银广夏案例的中小股东视角来看,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本应遵循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进行合理市场竞拍,但管理人让宁东铁路直接进入。加上宁东铁路具有国有资产背景,和管理人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因此,重整方案一旦对中小股东方不利,即遭遇强烈抵制。小股东方认为,依据破产法,股东应该参与协商重整程序,但小股东没有参加谈判与协商过程,缺乏相应的发言权。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表示:"企业破产重整过程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一个单纯的债权人、债务人,还应涉及到所有的出资人股东。要是谁把你的股权剥夺了,你就告谁。"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特别指出,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涉及到具有普遍意义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在实践当中存在跟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相冲突的情况。因此,他呼吁,最高法要加紧新《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出台,修改《破产法》也应该纳入到议事日程。其中,对《破产法》制度设计中一些不太明确的问题需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更具体化,另外一些不能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的,要通过修改《破产法》予以解决。李曙光说:"涉及到破产的,不仅仅是重整制度,还有清算制度、管理人制度等等,都应该在《破产法》的修改当中得到完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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