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师《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破产法课堂笔记 知识点整理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二)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破产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偿债对象,并大多导致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或营业体的解散。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也即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性质。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最早的全国性统一的破产立法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其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之后,1991年4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第二编(审判程序编)专设"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1年11月和1992年7月分别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破产法意见》)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实践可能遇到的问题做了司法解释。 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如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自然人,现行立法尚未赋予其破产资格。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故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以及法院能否据此做出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债权融资方式。 我国立法有关破产原因的规定分散在多种立法文件甚至司法解释当中,简要列举这些规定,包括: (1)《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3)《破产法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综合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可将我国的破产原因大致概括为"不能清偿"、"停止支付"、和"债务超过"三种。 1、不能清偿是指: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表示不再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其成立要件包括: (1)须是对到期债务表示停止支付; (2)须是对债务持续的停止支付; (3)须是表示不予支付的行为,而不论是明示还是暗示。 3、债务超过又称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消极财产总额超过其积极财产总额的状态。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即我国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 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破产法意见》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三、破产申请的提出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宣告自己破产,但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 在我国破产程序只能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而开始,即使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程序中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不能直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只应告知债务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不申请破产的,原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根据《破产法意见》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债权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3)债权有无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其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据等。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企业会计报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 (5)国有企业申请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证明;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破产申请的提出为标志,破产申请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才产生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 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就破产的要件进行审查,包括: (1)申请人资格; (2)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 (3)接受申请法院的管辖权; (4)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提供了证据处理等); (5)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等。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于限定期限内更正、补充。申请人逾期未予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按期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要求,债务人构成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0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应于受理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发布受理公告。如果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通知书中应责令债务人提交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书、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和债务清册、财产状况明细表、有形财产所在处所的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载明: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不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受理公告除了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在相关报刊上登载。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债权的申报。根据《破产法意见》的要求,人民法院发布立案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人民法院对于已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 《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