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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土地不能同价同权饱受批评

时间:2012-02-20 14:59来源:张俊 作者:若即若离 中国法律网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土地问题专家王小映指出,为缩小征地范围,农地转用权和征地审批权应相分离。“在日本,农地的转用是农林水产省批,而征地则是国土交通省审批。农林水产省考虑的是农业的保护,国土交通是考虑公路建设。中国把两个权力捆绑在一起,交给国土部门,弊病很大。”

  在他看来,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应分“两步走”:1978年至今,属于第一阶段,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城市土地可有偿出让,实现了集体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也就是说,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使用权可以转让、交易;而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其使用权可承包经营或用于乡镇企业建设,甚至开发公租房。这是一个制度创新。

  但是,“城乡居民和企业、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极不完整的,应该尽快启动第二阶段的改革,其核心是规范和束缚政府权力,加快征地制度改革,让集体建设用地能够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这个改革应该是渐进式的,应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农地承包法》实现。”王小映指出。

  他认为,推进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首先应完善现有集体土地的权能。目前,农地的使用权(即农地承包权)还面临着许多缺失,必须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利。

  在中国,按《农地承包法》,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被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其实是农用地的使用权;同时,国有农场的土地,也属于农用地,但被称为“国有农地使用权”,未来应该把国有农用地和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在法律上统一起来。

  其次,王小映指出,依现行法律,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用地使用权”都是受限制的。我不知道债务债权融资工具。今后,可创设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比如两个房屋,一个是国有土地上的,一个是集体土地上的,应明确其平等的土地使用权,只要财产是等价的就够了。”如此一来,“小产权房”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王小映认为,对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可设定无偿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等方式。这样就可把农民的宅基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区分开。如果是工业用地,应让企业与农民集体谈判,协商达成价格;如果是商业建设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也可招拍挂。“这是今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

  在他看来,未来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应该把征地严格限定在真正的公共利益范围内。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可先从城市规划圈外减少征地,然后在城市规划圈内缩小。从存量入手,再到增量;从宅基地之外入手,再到宅基地”。

  同时,王小映认为,应该统一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能像现在这样搞两套标准。同时,中国还应该在《土地管理法》修订稿中,引入司法审查条款,让法院来审查某个征地项目是否合理,补偿是否公平。

  他建议,应参照《国有土地地上房屋拆迁管理补偿条例》,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补偿条例》。同时应把对农民的财产补偿和就业补偿相区别,根据农地的市场价实现财产性补偿;而征地补偿最好是直接到户,全部发给农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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