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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时间:2012-02-20 23:43来源:春香司马 作者:林美美 中国法律网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1]39号)
2011年8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
通知称,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高于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情况下,将相关项目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对2010年底前“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进口的天然气,也按上述政策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通知,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天然气管道和液化天然气接收装置项目,包括“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和广东、福建、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以及今后经国家准许的其他项目。看着 债权
通知同时规定,在国家准许项目年度进口天然气总规模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开展天然气进口业务的企业在该项目项下三个月(1-3月,4-6月,7-9月,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内进口天然气价格的算术平均值高于这三个月内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算术平均值时,按该规定返还该企业相应比例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收返还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


关键词:进口天然气 增值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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