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预期违约制,
根据《担保法》地二十条的规定,所谓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这是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事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是否及时行使抗辩权就显得非常重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抗辩权包
保证人代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探讨, 的抗辩权。适用条件 先债权人无法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不具备先诉抗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你知道 债权。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 试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外,在下述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具有牵连性的情况下,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1.可分之债。相比看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2/0114/103541.html。可分之债如果是由于一个双务合同产生,则债务人对其可以分割的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的对待履行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各债务人的债务和各个债权人的债权 保证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吗?, 关键词 抗辩权 债务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的抗辩权 一、保证人抗辩权的内涵 所谓抗辩权,它是以相对人请求权的存在及有效为前提的反对权。个人债权转让协议。即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及约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广义上讲包 论保证人依保证之从属性享有的抗辩权范围 , 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尽管《担保法》第20条只对“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享有的抗辩权”作了规定,而不涉及因主债务人的抗辩而享有的其他抗辩,但依据举轻明重的原理,毫无疑问可以得出“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尚且享有抗辩权,因主债务人的抗辩就更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之前,发现债务人的财务或信用状 论保证人的抗辩权(1), 由于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做为受让人的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 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 因此,严格地说,此时如其说保证人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如说是行使自身享有的抗辩权更正确。[4] 3.拒尽给付的抗辩。当主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权利时,主债务尚无须履行,保证人也得主张上述抗辩而不履行保证债 .先诉抗辩权, 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的判决。 五、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 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特点是保证先履行方对抗后履行方的请求权,通过免除债务人的 合同权利 不安抗辩权, 默示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存在很多相似之处:(1)这两种制度均承认在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虽然未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但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将不能履行债务时,都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