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1984年故)与妻子陈(1991年故)在农村有28平方的有百多年之久的住房和六个儿女在70年代共同兴建的66平方的住房(1990年镇国土所清理登记农村住宅时将28平方的住房登记为1981年前,将66平方的住房登记在1982年后。在周的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镇国土所工作人员代周在登记表上签了名,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周一人名上,并为其发了产权证。) 本组刘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多次托亲戚向周转达他想买周的房屋的意见,周夫妇一直不同意。1998年6月,刘亲自找到周,说要买周的房屋搞养殖业,在这种情况下,周表示同意。 债权。周平安在五位姐妹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以个人名义转让给刘(转让书内容:经双方商定,我同意将胜利村三组自有的所有房屋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刘进文。周平安1998年8月9日。周收了刘2800元,将产权证交给了刘。没有在场人,没有合同,没有协议,没有契约,至今未办理变更手续。) 2011年12月,周的姐妹找周商量共同在老屋宅基地上建房,这时周才告诉姐妹已将父母遗留下来的的情况,姐妹对周这种侵权行为表示了强烈不满,表示要维护她们的合法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期等规定。姐妹都认为:兄弟周领取产权证只是作为全部兄弟姐妹全部共有人代表而进行的。没有参加产权登记的姐妹的合法产权应该得到确认和保护。周平安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她们共同要求: 1. 周平安应停止侵权,不能在房屋变更表上签字,追回父母遗留下来本属于兄弟姐妹共有的房产。 2. 周应承认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为全部兄弟姐妹所共有,报镇国土所备案,以消除不良影响。 请问五个问题: 1. 引述的法律是否适当? 2. 维护继承权的理解是否正确? 3. 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4. 姐妹争取到继承权后,能否使兄弟与他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 1998年周将房屋转让给刘的行为是否合法?能否认为上述房屋因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所有权仍属于转让人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