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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医疗卫生制度及管理体制

时间:2012-02-22 16:53来源:逍客毛头 作者:宝贝儿 中国法律网

    加拿大医疗卫生制度及管理体制

    来源:《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5年第9期 作者: 时间:2012/02/20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卫生制度 加拿大的医疗卫生制度以公费医疗为主,即由政府出资、由私营医院医生提供医护服务。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在全国10个省和3个地区实行一整套相互挂钩的医疗保险计划,加拿大人称之为“医疗保

    制度

    加拿大的医疗卫生制度以公费医疗为主,即由政府出资、由私营医院提供医护服务。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在全国10个省和3个地区实行一整套相互挂钩的计划,加拿大人称之为“医疗保健”。

    1、历史沿革

    加拿大目前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在过去50年内发展形成的。20世纪40年代末期以前,加拿大在医疗卫生方面基本上是私人行医,自费看病,因此,只有付得起钱的人才能享受医疗保健服务。1947年,萨斯喀彻温省率先建立医院就医保险制度,从此为加拿大发展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开创了先河。1957年,为了鼓励所有省份都能发展医院就医保险计划,联邦政府制定《医院保险与诊断服务法》,明确提出由省政府和联邦政府按照一半对一半的大致比例,分担病情诊断费用和住院治疗费用。到1960年,加拿大所有10个省和两个地区都已先后签订建立公费医疗保险计划协议,在那些符合联邦政府分担费用条件的住院治疗方面,为所有加拿大人提供了公费医疗保险。

    《全面公费医疗保险计划》也是由萨斯喀彻温省发起的,该计划为加拿大人到私人医生那里看病提供了公费医疗保险。1968年,联邦政府制定了医疗保健法。根据该项法律,联邦政府同样以一半对一半的大致比例,分担各省的医院外医疗服务费用。截止1972年,所有各省和地区均已将私人医生门诊费用包括在公费医疗计划之内。至此,加拿大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全面公费医疗保险的目标。

    2、医疗卫生体系的组成

    加拿大医疗卫生体系根据支出性质划分,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公费资助的医疗卫生服务(如必要的公共和私人医疗服务)。
    (2)私人或雇主付款的补充性医疗服务(如眼科和牙科诊疗)。
    (3)公费和私人资金共同承担的某些服务(如处方药和家庭护理)。

    在各省按照服务内容和机构划分,医疗卫生体系由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社区医疗服务、精神医疗服务、药物系统及医疗卫生团体与协会等几部分组成。

    3、医疗卫生体系的特点

    (1)一视同仁。公费承担所有符合公费医疗保险的加拿大人的公共和私人医疗费用。
    (2)公共募集资金,但大部分是私人提供服务。
    (3)联邦政府提供资金,省政府管理医疗服务。
    (4)强调医疗卫生体系的规则,听说 债权。关注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和适用性。

    4、政府的职责分工

    (1)联邦政府

    联邦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职责是制定一套全国性医疗卫生原则或标准(即《加拿大卫生法》),并通过加拿大医疗转帐基金(CHT)向各省医疗卫生事业提供资金。那些经济欠发达省份还可通过平衡拨款从联邦政府获得医疗卫生经费。另外,加拿大的育空、西北和努纳武特3个地区,还可通过地区特殊资金(TFF)从联邦政府获得支持,协助其向区内居民提供包括卫生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此外,联邦政府还要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为几类特殊民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如:退伍军人、在居留地生活的加拿大原住民和因纽特人、现役军人、联邦监狱的在押人员以及加拿大皇家骑警等。联邦政府的其他有关职责还包括:人口与公共卫生、促进公众健康及预防疾病、健康保护及其相应的法规制定(如食品安全与营养,医药品、消费品和有害物品的管理等)、医疗卫生研究及相应的信息工作等。

    (2)省、地区政府

    根据加拿大宪法,医疗保健工作主要由省、地区政府管辖。 借款协议书 。各省、地区除了与联邦政府一起资助医疗保健工作外,主要负责管理和实施本省或地区的各项医疗保健工作,包括:医院、私人医生和专科医生提供的各种医护服务及专科辅助性医疗服务(占省或地区医疗总开支的63%)。有些省与地区政府还负责提供不在卫生法范围内的补充医疗服务(如处方药品、家庭护理、医学仪器和设备等),但是,所占医疗总开支的比例相对不大(如药物开支仅占省或地区医疗总开支的8%左右)。省、地区政府也资助医学研究和医疗保健项目的有效性评估。此外,省、地区政府还负责包括:传染病控制、免疫、食品前期检测、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在内的公共健康计划的实施。各省、地区负责为上述工作制定规划、提供资金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鉴。

    (3)市政府

    市政府主要是有选择性地对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地面急救车提供资助与服务,拥有并管理老人之家。关于地面急救车服务,由市政府与省、地区政府各提供50%资助。

    5、医疗保健原则

    《加拿大卫生法》明确规定了五项医疗保健准则,各省的医疗保险计划必须遵循这些准则才能得到联邦政府的全额拨款。这些准则一般称之为加拿大全国医疗保健制度五项“原则”,其内容如下:

    (1)政府部门公共管理

    各省的医疗保险计划必须遵循非营利原则,由省政府的有关部门管理和经营。

    (2)综合性全面保险

    保险项目必须包括医院及院外医生提供的所有必要的医疗服务。医院的保险项目包括一般的住院医护(在必要情况下还包括单人病房或双人病房护理);所有必要的药品、医疗用品和诊断性检验;各种门诊服务。保险项目还包括长期性医护,但对那些基本上是以医院为家的常年病号需酌情收取住院费。

    (3)所有加拿大居民均可享受医疗保险

    保险计划必须对所有加拿大居民(即符合保险条件的居民)一视同仁,以同等条件为其提供各项公费医疗。

    (4)为就医者提供一视同仁的便利服务

    保险计划必须以同等条件使就医者得到合理的便利服务(包括医院和院外医生提供的各种公费医疗护理)。对享受保险的患者就医时医院或医生不得设置人为障碍。凡属保险计划规定的公费医疗项目均不得额外收费。对所有患者要一视同仁,不得因其健康状况及年龄、收入等情况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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