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社会关注厂办大集体百名下岗职工弱势群体的求救!(0/41)
沈阳市法库县机动车辆服务站是79年根据中央安置待业青年就业成立自负盈亏的厂办大集体。计划经济批准建厂的同时,把厂子用的土地也划拨了。1991年客运公司出具划拨服务站9000平方米的证明,2006年经过土地部门调查认证,95年客运公司土地证号0454原河道属于笔误,实际是机动车辆服务站用地。2007年服务站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把集体企业9000平方米的土地捆绑以客运公司国有企业为名挂牌高价卖给开发商,盖了商品楼,大约2600多万。出售集体资产9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金,不用于安置集体企业职工,被非法侵占、没收,平调新建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了,集体企业的资产应归集体企业职工所有。严重违反宪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集体的财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看着 债权。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五条,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团企业推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违反《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团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团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使用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2006年7月8号,法库县机动车辆服务站有房照的商用厂房,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没按照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的财产,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资产评估,借政府修桥修路为名,经县政府,有关局领导研究决定,对服务站厂房实施强行全部拆迁,有照片为证。目的是避免我厂的第二次动迁,达到其非法侵占集体所有制资产和客运站集体出售的目的。 债权。拆迁费按工龄每人每年250元,发给在职退休和死亡的职工作为生活补偿。职工上访,交通局书面答复并非对职工身份进行买断,原企业属性不变,企业职工籍仍然存在,档案在交通局。由于交通局客运公司的错误行为,将我厂厂房强行全部拆迁,严重侵犯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我厂被抢占被没收了。 2008年全国对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出台之前,法库县交通局破例决定强制职工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债务人权益。签霸王协议,不然不给交社保,强制脱离一切权利和义务。恳请上级政府领导对交通局客运公司两次严重侵权行为进行纠正。使我们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还我们正义和公道,赔偿我们因工作过失给集体企业造成的损失,把出售客运公司2600万里属于我们集体所有制9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金还给我们。把服务站现剩余的1351平的土地重新作价调查核实从新处理,股权清算,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在全国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指导意见执行,早在国函【2005】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就指出: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企的行政划拨土地,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和18号文件: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规定的很明白。按政策办事,依法补偿给我们发下来,我们剩下的钱投到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们的股权,我们每人持有应得的股份,给我们分红利,并在五年之内,连本带利全部返还。我们下岗职工、弱势群体急切恳请有关领导为我们伸张正义还我们公道,切实维护我们职工的合法权益!谢谢! 附材料:1、铁岭计发【1979】156号文件。 2、客运公司出具划拨9000平方米的证明、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3、房屋拆迁协议、情况说明书、国土资源证明。 4、交通局上访书面答复。 5、服务站下岗职工上访情况调查报告。 6、交通局的通知、霸王协议。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 8、国函【2005】88号文件、国办发【2011】18号文件。 9、我厂房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等等证明、材料我们可以随时提供 职工代表:马丽 陈国庆 崔金龙 吴亚杰 马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