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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故意杀人案

时间:2012-02-23 09:36来源:华人作家张琴 作者:乌乌 中国法律网
> > > > > 正文

王某等故意杀人案

作者:葛显光 时间:2012-02-22

案情简介:2006年5月18日晚,王某为帮其朋友索要被潘某借走的MD机,将潘某骗至其开办的2046音乐酒吧,指使手下刘某、钟某、张某、牟某等人用木棍对潘某轮番殴打,王某并持刀割掉潘某的右耳。次日凌晨,王某指示刘某、牟某、张某三人驾车将奄奄一息的潘某拉到荒郊野外,扒光潘某的衣服将其扔到路边的水沟内,致潘某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某等人全被抓获。

法院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牟某有其徒刑十年。

注:以下是葛显光律师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受被告王某之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王某等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间接故意,相比较有预谋、有计划的直接故意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为要回被潘某借去的MD机,王某等人开始对潘某只是拳打脚踢,在无法追回MD机的情况下才对其棍棒相加。在将潘某打得遍体鳞伤后,王某指示刘某等人用车将潘某拉到郊外时,潘某并没有死,刘某等虽然扒掉了潘某的衣服,但其目的不是想置潘某于死地,而是怕潘某去报警(见卷宗第2页)。也就是说,王某等人主观上没有杀人动机,只是放任了潘某死亡这一结果,其行为应定性为间接故意杀人!

二、受害人潘某自身也有过错,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其被打、被杀的直接原因!潘某原也是2046音乐酒吧的歌手,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借了别人的钱物赖着不还(见卷宗第27页),可见潘某的品行极差!潘某在最后一次借了别人价值1000元的MD机后便消失了,后一同事在大街上遇见他并将其诱骗至2046音乐酒吧时,王某等人只是借机向他索要被其借的钱和MD机,并没有殴打他的意思。如果不是他蛮不讲理地说“你们给我找份工作,我挣了钱还你们”(见卷宗第27页),也不至于招致王某等人的殴打,更不至于导致其死亡。所以说,潘某对自己的死亡也存有过错,应减轻对王某等人的责任!

三、王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坦白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且,也愿意给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有悔过之心!

综上,王某等人虽犯有故意杀人罪,但这一事件是突发的、偶然的,其社会危害性相比较直接故意要小得多,受害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鉴于以上情况及王某有悔过之心,建议法庭对王某判处无期或无期以下的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葛显光

2006年12月4日

注: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本文对当事人的名称及涉案时间等事项已做了技术性处理。

律师简介:葛显光,中国民主同盟会盟员、2011年度中国百强大律师、中国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中国资深税务策划师、美国国际职业税务经理,原山东正大开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教育背景:山东大学毕业,中国策划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继续教育背景,理论知识丰富、文字功底扎实。

★社会阅历:资深公务员文秘背景、多年企业高管经历,精通政府部门公关运作程序与文案处理,企业管理经验丰富。

★执业经历:十几年律师工作生涯,多年律师事务所管理经验,为企业做过上百次法律、税务策划知识培训,对各类纠纷的处理有独到的见解和非凡的能力。

★执业理念:仗义执言,只向真理低头!

★部分著作:《生活中不可不知的110个刑事法律风险★经典案例:赵某特大连环杀15人案、朴某等组织他人偷渡国境案、李某组织他人卖淫贩毒案、大易造纸债转股案、浪潮电子改制上市案、爱多国际集团与巴基斯坦某公司罐头出口合同质量纠纷案、烟台GYG开发公司诉烟台开发区管委行政赔偿纠纷案(涉案标的4.5亿)、烟台TH工程有限公司诉黑龙江一建工程合同纠纷案、烟台马利酵母有限公司诉RF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烟台ZY公交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威海“11.12”特大交通事故案等。★擅长领域:建筑房地产、投融资、合同法、公司法、海事海商、税务策划、企业并购重组上市、涉外诉讼与仲裁等。

★社会兼职:中国国际商会山东葡萄酒分会理事、中国国际商会烟台商会理事、山东省社会新阶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烟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烟台市消费者协会理事、烟台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理事、烟台市福山区工商联执委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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