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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律条文解读解释释义(余伟安律师)

时间:2012-02-23 12:59来源:几何人生 作者:咫尺幸福 中国法律网

、其前提是"因同一行为"而产生多种责任,如果是因不同行为而导致产生多种责任,不受此条约束。但如何来处理,该法未明示。本律师的观点是可以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此类冲突,应以人为本,民事侵权责任优先,这才能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宗旨。、"侵权人财产"原则上包括所有财产,但在具体的案例中要区别对待,对此概念理解不能过于认死理。因为在处理侵权人财产过程中会存在拍卖变卖等实际困难问题,也存在与有关司法机关执行规定冲突问题(执行应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用品等)。

【余伟安律师】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一般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责任承担:谁侵权谁承担。法律规定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处理。过错推定实际仍为过错原则,只是过错推定使得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被侵权人人转嫁得到行为人身上,即举证责任倒置。

【余伟安律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行为即有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在举证责任方式上都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证明的内容有区别,过错推定证明的是无过错,而无过错责任证明的是法定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故意行为等。

【余伟安律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关联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此连带责任即为无限连带,任何一个侵权人都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余伟安律师】"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人连带责任。重点理解"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等表述。实际上说的是"原因力"问题。如何考量责任,以什么作为有效的证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个是实践中大家最关心的。这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意思很明显,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作为被告的行为人都应该尽量地举证,如果举证不力,将会承担较重的法律后果。

【余伟安律师】本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按份额承担责任,对超份额承担部分可以追偿。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的分配,首先根据责任大小来确定,其次,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分配。连带责任人之间享有追偿权。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余伟安律师】被侵权人近亲属之外的人(简称案外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要件有三:一是被侵权人死亡,二是支付了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三,侵权人未支付该费用。作为原告的案外人有可能包括:见义勇为的热心人,参与救治的朋友或者单位,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余伟安律师】暂时失去心智状态下的侵权责任。仍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的适当补偿。理论基础:丧失辨别能力则无注意义务,无注意义务则无从谈起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但如因自己过错而导致丧失辨别能力(心智),则需承担责任。本条第二款是对因自己过错导致丧失心智而承担侵权责任情形的列举。

【余伟安律师】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类似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雇员侵权雇主承担责任的规定。提供劳务者自己受伤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雇员受伤雇主承担责任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突破,在日常生活中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余伟安律师】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对比来理解。一、文字变化:主要有:安全保障义务前去掉了"合理限度范围内"。损害前去掉了"人身"二字等。明显加大了安全保障义务,也减轻了权利人的诉累。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余伟安律师】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双轨制:一、案由双轨制,医疗事故责任,医疗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是医疗损害责任,这是新的案由名称。以后案由要统一。二、赔偿标准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二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赔偿标准。三、鉴定双轨制,

【余伟安律师】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即患者有证明过错的举证责任。这里要说明的是患者举证责任是表象证明义务即可,即证明医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懈怠的消极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存在,不用证明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及具体多少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余伟安律师】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也是产品责任。是兼有产品责任和医疗侵权两种性质的的侵权行为类型,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一个基本类型。因为是产品责任所以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要能证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即构成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具体规则:(一)被侵权人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具体而言,被侵权人在诉讼中,应当首先证明因果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即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其标准是,一般人以通常的知识经验观察即可知道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法官对因果关系实行推定:、判断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的标准时一般社会经验。(三)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四)污染者举证标准具有高度盖然性才能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成立,侵权成立。

、每一个污染者污染行为的情形不同,对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并不一样,因此,每一个污染者的责任份额并不相同,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二,承担的责任没有规定为连带责任,仅仅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际属于按份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余伟安律师】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责任主体:非法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免责事由: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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