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债权。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合伙企业的话因为合伙人对外是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位合伙人偿还债务。所以债权人要求乙来偿还债务是完全合法的,当然乙偿还债务后可以找其他合伙人追偿。 首先请问企业是什么性质的公司?有限公司吗? 如果是有限公司,公司倒闭,欠的钱任何私人不用给的,只能是XX有限公司来赔,公司倒闭,就把公司名义下的所有财产清算并赔偿,不够的话,私人也不用给的. 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就乙来赔,简直是开玩笑,乙的个人资产是由乙自己来决定的,跟公司的资产没有关系的.所以不用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