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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方案购买的售后房遗产继承案

时间:2012-02-27 08:03来源:杏林小将 作者:丁少锋 中国法律网
> > > > 正文

94方案购买的售后房遗产继承

作者:邢伟华 时间:2012-01-23

一天,有一个客户胡某愁眉苦脸的来到我的事务所,详细询问后,了解了大概的情况,原来胡某出生于离异家庭,胡某从小跟母亲生活,后在胡某10岁时,母亲与继父王某再婚,而继父王某本身也是离异,有一女儿当时跟母亲生活.后在1990年时因老房拆迁,取得了一套使用权房,当时调配单上为三人,胡某,其母亲以及继父.当时胡某已成年.在94年房屋被母亲购买,产权人为母亲一人.后母亲与继父一直在美国居住.前不久,继父因病不治死亡.而胡某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继父的女儿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拿出了继父的一份遗嘱 ,声称已将房屋留给了自己,要求通过诉讼继承.从诉状看,原告要求继承该系争房屋的一半房产,认为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有一半的房产,所以要求继承.不过邢律师在与当事人的交谈过程中,了解到该房屋是在94年买下的产权,虽然当时只写了母亲一人名字,但按94方案的有关规定,成年同住人是都有权主张房屋产权,也就是说,胡某本身享受1/3的房屋产权,基于这一法律规定 ,在与当事人面谈之后,定下大致的应诉方案,主张自己的1/3产权,之后再判断遗嘱是否有效.
随着案件的不断深入,邢律师又发现了另一细节,被继承人王某早在94年之前已定居美国,也就是说当时房屋购买时已经出国,就此事,邢律师详细询问了当事人,购买时继父到底是不是同住 人,虽然当事人肯定的表示,继父肯定是同住人,但邢律师保险期间,仍决定亲自调查一下,带着这一疑问,邢律师再次来到当时的物业公司,调查当时的购买的有关材料 ,果然在这次的调查取证中,取得了非常有价值的证据,其中有一份材料上反应出,当时购买时,同住 人为一人,而在备注中注明,王某已出国.基于这一证据,在开庭之后,邢律师大胆提出了按94方案当时的成年同住人都有权主张共同共有,但王某已出国,不能作为同住人,故该房屋产权应该分成两份,胡某与其母亲各占一半,而母亲的一半房产属于事实上可转换债券夫妻共同财产,继父仅能占房屋的1/4产权.最终经过历时一年半的诉讼,法院最终采信了邢律师的观点.判决原告按遗嘱继承1/4房产,而当事人的利益也得到了最大的补偿.

邢律师点评:

案件点评:为典型的因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引起的遗产继承案,按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因当时房屋中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 ,所以在购买后,该房屋中的其他成年同住人都有权主张共同共有.


律师心得:本案的整个诉讼过程非常精彩,庭审也是非常之激烈,但我之所以将此案作为案例写出,最主要原因并非庭审过程而是因为诉讼之前的调查取证以及细节的把握.本案中,就是因为当事人偶尔提到被继承人在94年之前已经出国这一细节,被我敏锐的捕捉到,同时对于该疑点并未忽视,进一步调查取加以核实.最终取得了决定性证据使得当事人从只能取得1/3房产,变成了1/2的房产.
不少的律师办案过程中,往往比较倾向于听信当事人自己的陈述,而有时当事人自己可能对本案的情况也不一定了解,往往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会有所偏差,而如果律师过于听信当事人的陈述,对于出现的疑点不去核实的话,那有可能将重要的线索丢失,从而损当事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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