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你知道债权法练习题。(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房屋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分别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做了明确规定。其中: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对比一下厂房房屋出租合同。(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厂房租赁合同范本。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