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于2005年2月10日申请注销.注销时,尚有C企业的160万货款未收回.于是,A企业的投资人甲在向工商局提交的企业注销申请中写明“本企业注销后,一切债权债务由B公司(在申请注销的当天B公司尚未成立,表见代理案例。亦没有被核准预留企业名称,黑龙江推家政服务标准:抹布应尽可能多折叠使用。只是甲当时想注销A企业,然后将A企业的部份资产作为出资与另一股东一起成立B公司,自己任法人,并且在注销A企业前,已经签订了出资协议,并召开了股东会议,选举了法人,通过了公司章程)承担”。后来,工商局于2005年3月5日预先核准B公司企业名称,同年4月10日,向B公司颁发营业执照。同年9月2日,工商局核准A企业注销,投资人甲于当天出具债权债务由自己承担的承诺书。
问:1、投资人甲在提交A企业的注销申请时写明的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担的说明是否有效?经成立后的B公司追认以后呢?
2、本案中,谁有权向C企业主张债权?B公司具备合法的起诉主体资格吗? 1、投资人甲在提交A企业的注销申请时写明的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担的说明是否有效?经成立后的B公司追认以后呢? 无效,因申请申请债权债务转移时,该公司尚未成立. 2、本案中,谁有权向C企业主张债权?B公司具备合法的起诉主体资格吗? 应该为A企业法人,因A企业属于人个独资企业,各类资产皆属于其个所有,应持相关债权文书主张权利;B公司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