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擅自更改病历医院被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时间:2012-03-02 18:48来源:昆山上天的云 作者:晴儿 中国法律网

擅自更改病历医院被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27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通化人张小姐的父亲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病时死亡,母亲受不了打击自杀了。为了替父亲之死讨说法,她只身一人奔走了4年,终于得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的认定。接到判决书那一刻我欲哭无泪,无论法院最后判决能赔偿多少钱,最终我都是最大的输家,我输

  通化人张小姐的父亲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病时死亡,母亲受不了打击自杀了。为了替父亲之死讨说法,她只身一人奔走了4年,终于得到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的认定。“接到判决书那一刻我欲哭无泪,无论法院最后判决能赔偿多少钱,最终我都是最大的输家,我输的是父亲的生命。”

  张小姐今年33岁,2001年她在长春开了一家装潢公司。同年,父亲被诊断为酒精性肝硬化、肝腹水。2001年10月25日她把父亲转至中日联谊医院消化内科病房,由主治张教授治疗,不到一周时间,父亲有了明显的好转。

  事情从2001年11月9日开始又有了变化,那天主任医师林教授来查房,债权债务清偿 。还开了药。但用药时,父亲感到发热、恶心、呕吐,打完药过一会儿反应就没了。就这样每天用药时,父亲的反应越来越强烈了。

  11月12日,iga肾病食疗。父亲见到张教授,说这药不能再用了。张教授告诉身边的以“经治医生”身份出现的王某停用这种药。

  当日下午,父亲打针时突然叫张小姐:“闺女,我腮咋抖呢?”她看到父亲脸色不对,赶紧看用的药,没想到看到的是父亲要求停用的药。“这药不是让停了吗,怎么又用上了?”虽然心有疑问但也没敢多想,赶紧往下拔针头,这时父亲已经抖成一团了。

  11月16日下午,张小姐没想到父亲真的死了。

  为父讨说法时母亲自杀

  张小姐怀疑父亲的死与用药有关,为什么主治医师已经医嘱“经治医生”停止用药了,她怎么还不给停呢?为此她将“经治医师”投拆到医院。

  2001年12月7日,张小姐得到医院医疗事故委员会的答复,给了她一份“张安医疗事件鉴定意见”。意见上说是病人的“经治医师”工作认真负责,糖尿病如何食疗。病人要求停药未停的原因是多方面为病人着想,而且病人的死亡是疾病本身发展所致,与用药无关。

  张小姐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开始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父亲去世一个月后,张小姐带着两位律师到医院要求复印,医院提供了部分病历。几个月后,她第二次带律师到医院,才把病历复印全。

  为了父亲的医疗纠纷,2001年元旦,她将公司停业,奔走在长春市各部门。我不知道债权人是什么意思。2002年4月,张小姐突然接到妈妈自杀消息的电话。张小姐觉得一座大山压下来,母亲的死,更加坚定了张小姐为父亲讨说法的决心。没有了生活来源,张小姐把房子卖了。3年来,父亲临终时痛苦的表情一直在她眼前闪现,她记不清翻过多少遍父亲的病历,没睡过一个安稳觉,没吃过一顿舒心饭。

  医生竟然涂改伪造病历

  2004年7月19日事情有了转机,她又到医疗鉴定部门,偶然看到中日联谊医院出具的病历复印件,与自己手中的复印件有不一样的地方。她把这个问题汇报到医疗鉴定部门,医疗鉴定部门调查发现,中日联谊医院出具的病历复印件与病历原件确实不符(主客观病历多处内容不一致)。

  了解更多相关的医疗事故信息,请点击:

共2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