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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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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起诉地点的选择?

时间:2012-03-04 10:33来源:倾城之恋 作者:小帅 中国法律网
债权人原告在A城市,债务人被告是香港人,债务人在B城市有一套房子。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那最好的起诉地点在哪里?要求考虑到诉前财产保全,胜诉后房子拍卖,传票送达,以及诉讼期间其他因素,综合考虑。请指教,谢谢!
考虑到最重要的执行和财产保全问题,最好到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这样方便财产保全和执行。送达问题法院会委托送达。
看金额的多少了,债权债务纠纷三个地点都是可以的。债权人所在地,债务人所在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我建议最好在本人所在的城市比较方便。因为一旦财产保全债务人对财产做出的变更都是无效的。而你本人毕竟对自己的城市熟悉一些,操作起来会快一点。因为他的关键还是财产保全问题。
1、与香港人的经济纠纷原则上按涉外案件处理,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但因为我国部分地区经济发达,法院审理水平高,最高人民法院允许部分基层法院一审审理涉外案件,要看你所在的基层法院是否在清单上。 2、第二个问题涉及内地法院判决能否在香港得到承认和执行,恭喜你,最高法院刚刚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今年8月1日实施。这个文件很长,你可以在网上看。 3、第三个问题就是所谓的边控措施,今年刚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手段来对抗不履行判决的人。具体手段当然不是把他关起来,而是扣押他的出入境证件,这样他就无法出境了。 以上为简要提示,你的考虑点都是对的,请结合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自己分析一下应该有结论。 以下规定信息,供参考学习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 (二)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应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1.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采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查实有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中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到期债权都属于可供扣押的财产。 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某个国家的某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这一制度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所在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特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 1.明示协议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明示协议管辖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书面协议是协议管辖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外国法院管辖。涉外协议管辖应当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第一,涉外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一般要根据国籍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不能协议管辖。 第二,涉外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例如,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属于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第四,当事人只能协议约定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而不能协议约定第二审管辖法院。 第五,涉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规定的管辖,人民法院不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默示协议管辖 默示协议管辖,也叫应诉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没有达成书面的管辖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无条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承认受诉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与明示协议管辖一样,受诉人民法院不得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确定的法院管辖相冲突。 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26条也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可见,当事人自愿放弃仲裁条款,也可以构成应诉管辖,该规则同样应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中。 3.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 第一,涉外案件可协议管辖的范围比较广。涉外协议管辖既可以对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法院,也可以对财产权益纠纷约定管辖法院,而国内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法院。 第二,涉外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面比国内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面宽。涉外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外国法院管辖,而国内协议管辖只能协议选择国内法院管辖。 第三,涉外协议管辖的种类比国内协议管辖的种类多。涉外协议管辖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而国内协议管辖只有明示协议管辖一种。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地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如物权诉讼以及一些非讼程序如遗嘱检验程序遗产案件、破产案件和不动产的强制处分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王律师
合同纠纷,那么可以在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选择一个有利的地方起诉。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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