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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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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债权法)作业

时间:2012-03-07 18:34来源:筱筱 作者:一树春风 中国法律网
大家来帮帮忙啊,写的详细点哦,要有法律条文依据的!!! 1、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一份购买10万米棉布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于将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一栏内只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2001年。合同订立后,某纺织厂积极组织生产。2001年4月10日,某纺织厂将要完成任务,于是电告某服装厂,提出4月15日履行合同。此后,双方由于价格及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发生纠纷。 问:(1)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该合同价款具体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3)该合同履行期限如何确定?为什么? 2、乙长期拖欠甲的贷款150万元,甲曾多次要求还款,乙提出暂时无力归还。2001年5月10日,甲又向乙催要贷款,乙提出正在想办法偿还甲的债务,为此考虑将其一栋小楼卖给他人。该楼当时估价约150万元。6月18日,乙与丙达成协议,把小楼卖给丙,价款为90万元。7月5日,乙又租用了丙的一栋楼房,租期为3年。甲后来了解到乙租用的楼房租金很低,故认为乙与丙的行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以后,甲与乙、丙协商要求还款,始终没有结果,遂于2002年3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乙与丙的行为,以归还自己的欠款。 问:(1)甲的撤销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 (1)该买卖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可见该合同价款可由以下方式确定: A、协议补充, B、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以上方法还是不能确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学习 债权。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3)关于履行期限,首先还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否则就适用该法第六十二条:“(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题中甲的楼当时估价约150万元 ,却已90万元买给了丙,若乙再没有可以用来还甲债的财产,可以认为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题中没有说丙知不知情,那么就会有两种情形:A、丙知情,则甲的撤销权成立;B,丙啥都不知道,则甲的撤销权不成立。 (2)若属于上条A情形,且则乙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应该撤销,甲可就该楼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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