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1.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 2.债权人会议无执行功能,其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享有出席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4.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5.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情形: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2)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网上创业。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中华会计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