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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校跨区域来天津招生 只收费不上课备案空白

时间:2012-03-26 04:25来源:美女操盘 作者:空空幻 中国法律网

民办校跨区域来天津招生 只收费不上课备案空白

来源:城市快报 作者:user3 时间:2011-03-21

  人民网·视窗5月31日电:声称诚信招生全年无投诉的外地示范校,居然在没有取得合法办学手续的情况下,在天津市大肆招生办学。学生发现其办学不正规之后,要求退费,半个多月屡遭推托,始终没给退费。这到底是怎样一个学校?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学生:

  交完学费从未上课

  天津市市民宋女士准备参加专接本考试,于是她四处打听专接本的相关事宜。在同学的介绍下,她得知商大有专接本专业。2009年8月3日,宋女士来到了商大报名处,接待她的王老师、刘老师承诺,他们是华夏管理学院东方校区的老师,只要上他们这里的企业管理专业,他们学院保证过。听老师这么介绍,宋女士便交纳了学费4500元。

  交了学费后,宋女士发现,平时根本不上课,连专业的相关书籍都没有。只是考试前一个月,老师通知她去拿一些有关考试的材料。宋女士觉得自己是来上学的,可是花4500元钱买来的只是辅导材料。对此接待她的老师解释说,“其他同学也一样,不光你自己,想拿学历就这个样子。”

  可是交完钱半年多,老师通知她要交第二年的学费,宋女士觉得一年不到就开始交第二年的了,是不是受骗了。

  ■学校:

  只能退学不能退钱

  宋女士找到报名处,要求退学和退费。但那里的老师表示,学可以退,但钱不会退。宋女士说:“为了退费,我找到了学校的总部,位于和平区卫津路云琅大厦六楼北京华夏管理学院东方校区,一个姓周的校长简单问了几句,看了我的收据和手续后,只记下了我的联系方式,说近期会和我联系,便让我回家等消息。可半个月过去了,我还是没接到任何消息。多次打电话询问,都以周校长不在推托。”遭遇退费难后,宋女士在网上发现,2009年6月国家教育部曾下发通知,要求对北京华夏管理学院暂不予通过复核,调整期间不得招收新生。

  记者和北京华夏管理学院东方校区办公室取得了联系。一位自称姓宋的女士表示,他们学校根本没有“宋女士”这个学生。而当问其学校的负责人是否在时,该女子回答说,负责人不在,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追问其负责人姓什么,她则表示自己是新来的,不知道负责人姓什么。而当问其北京华夏管理学院东方校区是哪批准的,在哪备案时,该女子又马上说,他们学校是在教育部备案的,至于在教育部哪个部门备的案,自己新来的什么也不知道,之后便挂断了电话。

  ■北京市教委:

  “东方校区”涉嫌非法办学

  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官方网站中介绍,该学院成立于1994年,由北京市东城区职工大学与新加坡华夏学院联合创办,名誉院长为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教授。那么,北京华夏管理学院东方校区到底是怎样一所学校呢?记者首先和北京市教委相关部门取得了联系。该处一位工作人员说,北京华夏管理学院确实存在,该学校因不符合相关要求,看看债权人 债务人。被外事处停止审核,今年才在社会力量办学处备案,但“东方校区”他们没听说过。该工作人员表示,即便是有这个校区在北京注册了,也需要在天津登记备案,否则属于非法办学。

  ■天津市教委:

  该学校没有登记备案

  天津市教委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经过核实后表示,登记注册的学校中没有北京华夏管理学院东方校区。市教委成教处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登记注册备案的学校中,也没有名为北京华夏管理学院东方校区的办学机构。这位负责人建议记者找属地管理部门和平区教育局了解情况。和平区教育局成教科一位姓郝的工作人员表示,北京华夏管理学院东方校区根本没有在和平区教育局备案。据她了解,北京华夏管理学院东方校区曾经和天津华夏学院有过合作,曾经受经委中小企业处的委托进行过相关的考试。郝女士说,现在这些社会力量办学的批准并非教委一家,有些学校则是劳动局或者是工商局批的。

  但是在中小企业促进局、劳动局、工商局,记者也没有找到北京华夏管理学院东方校区登记或者备案的记录。

  调查延伸

  十大投诉热点 教育培训第三

  今年前三月全国教育纠纷多达100多件

  据了解,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8年投诉统计中,教育培训纠纷同比增长593件,增幅达31.6%,跃居各项投诉第4名。2009年,教育培训纠纷比同期增长1000多件,成为十大投诉热点的第三位。2010年1-3月份,各消协先后接到教育培训纠纷多达100多件。“非法办学”问题正不断凸现。那么,遭遇了非法办学的受害者们该怎样维权呢?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受教育者实际上是花钱到教育机构接受服务,教育机构应该保证教育质量,受教育者有权享有“物有所值”的教育服务。教育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应服务,本身就属于违约,消费者可以考虑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也可以考虑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都是消费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是由受教育者自己花钱来接受服务,具有消费行为特征。情况严重的诈骗行为,要考虑运用《刑法》来给予违法者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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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 简介:娄航,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1998年3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经济法专业;曾就职于天津市委政法委的宣传工作,曾在天津法制报、天津政法报,从事于编辑、记者工作,娄航律师现在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 娄航律师自2001年起从新闻媒体走到律师队伍以来,大量处理刑事、金融、房地产等方面的法...[]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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